媒體報導對未成年人行為之影響------王育敏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七條
簽約國承認大眾傳播有其重要功能,做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資訊,尤其是為提升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

一、前言:

媒體扮演資訊傳遞與監督政府的第四權角色,報導與傳播是媒體的天職與責任;經由媒體的報導,可讓民眾獲得最新、最即時、最廣泛的資訊來源,充分發揮媒體教育與傳播的功能;然而隨著國內媒體的開放,許多媒體從業人員為了搶獨家,及滿足部份社會大眾窺探隱私的好奇心,將暴力、情色、靈異、緋聞等不利未成人資訊,大量露出報導。部份媒體罔顧個案權益,在報導弱勢兒童個案新聞時,揭露個案隱私,嚴重侵犯兒童人權。媒體不當採訪報導,也引發社會大眾負向觀感及相關團體之撻伐。兒福聯盟2000年所進行的一項調查,就顯示出社工專業人員對媒體違反兒童人權的失望。
根據調查發現,59.9%的孩子平均一天看電視的時間近2小時,有24.4%的孩子花3小時以上的時間在看電視,可見電視的確是目前孩子們最主要的課後休閒娛樂之一,電視對於兒童存在著一定的影響力,若兒童觀看了不當的電視內容,會影響其身心之發展。因此, 如何發揮媒體正向功能,降低媒體對未成年人之負面傷害,需要有更多的交流與討論。

二、媒體報導現況
自1988年報禁開放以來,媒體即進入百家爭鳴的情況,目前台灣的無線及有線頻道共約一百多家,其中全天候24小時新聞台即佔了八家。然而媒體的開放確讓閱聽人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行政院新聞局於2004年核處無線電視頻道共有39件,對兒童與青少年存在不良影響的有20件,佔了51%,其中包括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與逾越分級12件,節目廣告化並提供減肥、豐胸、增高、學習、壯陽等錯誤訊息8件。有線電視頻道部份核處156件,對兒童與青少年存在不良影響的有114件,佔了73%,其中包括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與逾越分級12件,節目廣告化並提供減肥、豐胸、增高、學習、壯陽等錯誤訊息102件。有民調指出「媒體」與「國會」為台灣社會的兩大亂源,一些民間組織也先後發起「關機運動」,顯示媒體已陷入混亂失序情況,未能善盡傳遞客觀公正資訊的基本功能,實在需要予以改進。

三、媒體過度報導暴力、血腥對未成年人之影響:
傳播學的刺激效果論指出,兒童經由看電視所得的社會學習效果,可以保留甚久,尤其是暴力行為很容易在某些刺激下即會出現相同的反應。新聞內容充斥過多暴力,會誤導孩子價值觀,以為可以訴諸暴力解決問題,甚至視黑道大哥為偶像崇拜;以蚊哥喪禮為例,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針對5月29日當天晚間七點至八點時段對各家新聞台進行側錄觀察,並依「時間比例」、「新聞長度」及「新聞內容」等三項為評鑑依據。經明確數據統計後發現《TVBS-N》播報時間比例30%、新聞長度18’20”;《中天新聞台》時間比例30%、新聞長度18’25”;《東森新聞台》時間比例40%、新聞長度24’20”,偏頗程度最為嚴重。另外在新聞內容的呈現角度上,無論是《TVBS-N》的「世紀喪禮、規格國際化」;《中天新聞台》的「百名警力齊動員、各幫派比排場比氣勢」、「兄弟髮型多變化、年輕耍酷流行」、「蚊哥精神-正義、道德、自治力」或《東森新聞台》的「萬人空巷」、「總統級陣仗」…等播報用語,均明顯將黑道人物美化及英雄化。
媒體大篇幅及英雄化方式報導黑道喪禮,對兒童與少年產生兩項衝擊:其一是對年齡較小的孩童造成心裡的不安與恐懼。根據兒盟一項調查顯示,孩童生活中最擔心的就是被壞人綁架,當他們看到電視螢幕上出現這麼多的黑道人物,會加深「原來社會上有這麼多壞人」的恐懼,造成對生活環境的不安全感。其二是將黑道人物英雄化,會誤導孩子價值觀,以為當黑道大哥也是一樣受人崇拜,連喪禮都可以全國轉播,較大的少年將容易產生認同仿傚的現象,建立錯誤及偏差的價值觀。目前國內的犯罪年齡逐年下降,校園中也時有出現強欺弱之「霸凌現象」,媒體對於暴力事件的擴大報導,的確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媒體大量刊登持槍或拿刀殺人等血腥兇殺畫面、或意外災難死亡屍體等畫面,連成人看了都會產生不舒服的感覺,對於尚未成年的孩子更是容易造成驚嚇,媒體應考量報導本身對550萬兒少閱聽大眾的影響,需格外謹慎處理。

四、媒體充斥八卦、緋聞對未成年人之影響:
香港某八卦媒體在台灣發行之後,台灣媒體對於緋聞、八卦事件之報導不曾停歇,且有變本加厲的趨勢。媒體以大篇幅新聞版面報導許純美與柯賜海等人物,新聞取材流於譁眾取寵,對於其他重要弱勢民生議題,反而默不關心。此外藝人的緋聞也成為新聞頭條,大幅佔據新聞版面。以陳潘戀為例,有線電視新聞用高達40%的新聞比例,報導這則與公共議題無關之緋聞事件,這樣的報導內容也嚴重排擠其他重要的新聞,未成年人收看這樣的電視新聞,無法從中獲得更多國際資訊與掌握社會脈動,反而看見媒體不尊重人、窺探隱私的負面示範。
更令人擔心的是,近來媒體大量報導藝人先有後婚之現象,由於這些藝人為時下年輕人崇拜之偶像,藝人的行為會引起青少年之仿傚,媒體大幅報導這樣的現象,卻不見任何提醒與批判,有誤導青少年價值觀之虞。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一整年台灣地區有7,887名非婚生子女,今年1-5月與去年同期1-5月比較又增加了7.2%,這些非婚生子女是媽媽在沒有婚姻關係下誕生的,多數缺乏父親的照顧,而這些獨立撫養孩子的媽媽也是非常辛苦,甚至有些最後無法撫養自己的孩子,必須選擇出養小孩。媒體本應公正客觀的探討相關社會事件,這樣一昧的美化報導先有後婚之現象,會誤導尚未建立正確價值觀的未成年人,媒體偏頗的報導下,未能真正協助發掘問題、探討問題,反而會製造出更多社會問題。

五、媒體對未成年人不當採訪之影響

由於兒童不懂得如何拒絕媒體採訪,維護自身權益,一旦發生兒童相關重大事件,往往會在新聞媒體上看到兒童不斷被打擾採訪。以台巴混血兒吳憶樺其叔父及外婆爭取其監護權之訴訟事件來說,媒體採取長期且緊迫盯人的報導方式,不斷到案主家裡與學校跟拍,甚至過年吃團圓飯也要去問孩子的心情與感受,不當的採訪,已讓孩子本身承受過多壓力,不斷讓孩子隱私生活曝光,也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南亞海嘯中失去母親的葉小妹,在事件發生後,仍處在災難的驚慌與失去母親的傷痛中,但是媒體未能顧及孩子的感受,一路從普吉島密集追蹤報導回台灣,即使小妹妹已經受不了不斷被打擾,說出討厭媒體記者的感受,媒體仍然持續報導這位小女孩。媒體不當的侵入式採訪兒童,不尊重兒童的隱私與感受,儼然是對台灣兒童人權最大的戕害。

媒體的不當採訪,還包括對於疑似受虐兒童或性侵害案件之報導,媒體不僅未能善盡對當事人隱私保護,而且有未審先判或污名化專業人員之現象。曾經發生一起疑似亂倫案,家長與民意代表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政府單位,由於家長下跪哭訴,電視媒體有畫面,因此在新聞處理上大量採用家長說法,但是對於專家或社工員之觀點,未能以相同篇幅平衡報導,新聞內容嚴重失衡,影響社會大眾對此事件之看法,甚至最後以烏龍案來詮釋此一兒保事件。新聞不斷報導父母親,讓父母親大量曝光,也提供足以揭露兒童之資訊,對兒童生活適應造成影響;此外,事件發生當時,由於社工員為了保護案主隱私,無法對受害孩子的情況做太深入說明,也被媒體污名化為「專業傲慢」,對於社工專業發展造成傷害。新聞媒體應秉持平衡報導的原則,發現真相,完整探討新聞事件,才能真正發揮影響力,達成為弱勢發聲,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目的。

六、維護兒童傳播權之相關法令
(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在第十七、二十七、二十九以及三十一條,分別詳細說明兒童傳播權利。第十七條:「簽約國承認大眾傳播其重要功能,故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資訊,尤其是為提升兒童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一、鼓勵大眾傳播媒體傳播有利於兒童的社會與文化資訊。二、鼓勵來自文化、國家、國際各方面有關此等資訊的編製、交換與傳播的國際合作。三、鼓勵兒童書籍之出版與傳播。四、鼓勵大眾傳播對少數民族或土著兒童語言上的需要予以特別關注。五、鼓勵發展保護兒童使不受有害其福祉之資訊傷害。」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充分使其身心、精神、道德、社會獲得發展的生活水準權利。」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兒童教育之目標應為:一、就兒童之全部潛能發展其人格、才能及身心能力。二、發展對人類權利與基本自由以及對聯合國憲章所載原則之尊重。三、發展對兒童之父母、其文化個體、語言和價值,以及對該兒童所住國家,其可能源出的國家和與其文化國家的國家價值之尊重。四、養成兒童能以諒解、和平、容忍、性別平等之友誼精神,與一切民族種族、國民、宗教團體與各種出身的人交往。五、發展對自然環境的尊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兒童有休閒,從事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的權利。」第二款並要求各國政府:「應尊重和提升兒童全力參予文化與藝術生活的權利,並應鼓勵對文化、藝術、娛樂、休閒活動適當與平等機會予以規範。」這是確保兒童享有健全發展所需的傳播環境。雖然台灣並未加入聯合國,但是仍應參照國際公約維護兒童應享有的傳播權。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有關傳播為第三項:「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第二款:「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第三款:「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三十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二項與第十二項各為:「身心虐待。」與「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第四十六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

(三) 廣播電視法
1.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傷害兒童身心健康情形。
2. 第四十三條規定,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第四十四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與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七、未來方向建議
(一)媒體人員發揮自律精神,落實媒體分級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媒體及出版品應加以分級,以維護兒童的閱聽權!近來包括在普遍級時段播出的新聞節目甚至報紙,也陸續出現違反分級的暴力或情色畫面,不僅違反分級規定,也污染孩子的「視」界。媒體扮演「第四權」的角色,應該以更高的標準自我檢視,嚴格自律守法,以專業敬業之精神傳播資訊,善盡社會責任。

(二)運用政府與民間力量共同監督媒體
新聞媒體工作人員一向以「新聞自由」以及「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來迴避社會大眾之監督,然而面對媒體的亂象,除了希望媒體自律,他律的監督力量仍然必須存在!目前民間團體的監督力量包括: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媒體觀察基金會、兒少權益連線、相關婦女團體等,持續對於媒體不當的報導,適時召開記者會,聯合輿論監督力量,籲請媒體改善;另一方面,媒體主管機關新聞局應秉持賞罰分明的管理原則,對於表現不當的媒體予以懲處,對於表現良好之媒體予以肯定與獎勵,以良幣驅逐劣幣,讓民間與政府的力量共同結合,發揮強而有力的監督力量,共同維護孩子乾淨的閱聽環境!
(三)家長負起為子女把關的責任
從人際互動的觀點來看電視媒體的傳播效果,兒童會使用成人的註解修正自己不正確的理解;同時對於電視節目內容的瞭解,與家庭看電視的規則有關。換句話說,親子互動良好的家庭,家長經常地為子女解釋節目內容,可以加強兒童對節目內容的正確認知。家長愈能陪子女觀看電視並加以正向的解釋,且適當地控制兒童觀賞電視的時數及規則,則兒童愈能瞭解內容的真偽,愈不會受到不當電視節目的影響。目前各家電視台品質良莠不齊,家長應為孩子篩選優良的電視節目,並且適時為孩子提供適當的說明與討論,勿讓電視成為孩子的保母。同時,家長應參與媒體監督的工作,向社會發出聲音,為保障子女的視聽權與優質成長環境而努力。

(四)成立兒少專屬頻道,發揮媒體正面功能
根據兒盟2004年統計,在廣播方面,全台的兒童與青少年節目每週播出時數(不含當週重播)約為50小時,只佔全台廣播總播出時數的0.15%;至於電視,全台的兒童與青少年節目每週時數(不含當週重播)約為460小時,只佔全台電視總播出時數的2.2%。相較於550萬人佔人口總數24%的兒童與少年而言,目前商業電視台播出適合兒少收看的節目量嚴重偏低。英國廣播機構(BBC)分別以第三頻道與第四頻道播放學齡前兒童與六到十三歲兒童適合觀看之兒童節目,細緻的分齡製作適合兒少收看的電視節目,足以做為國內經驗之參考。在《公共電視法》中已明文保障兒童節目的播出時間,因此,公共電視在兒童節目的製播上較商業電視台用心與積極,但是目前公共電視只有一個頻道,能分配給兒童節目的時間一樣不足。在政府開放數位頻道經營之際,應寬列經費,由政府成立兒少專屬數位頻道,積極製作適合兒少收看之節目,維護兒少閱聽權益。
「誰」、「說了什麼」是傳播學者Lasswell傳播模式中極重要的因素,媒體建構社會現實的特色,未成年人在電視面前,無形中吸收了許多資訊,電視媒體背後傳遞的意識型態,往往不著痕跡但烙印甚深,影響兒童價值觀的建立。兒童發展品質決定國家未來的競爭力,為維護兒童健康的發展,厚植國家未來人才,不僅政府與電視媒體工作人員應盡最大之努力,滿足兒童傳播權之需求;家長團體、兒童福利團體以及社會大眾,應重視不當新聞與節目內容對兒童發展的負面影響,結合社會各界力量,捍衛兒童傳播權,共同為孩子打造無污染的視訊空間。(稿件由中國人權協會提供)


附註一:
蚊哥告別式--各台報導
觀察日期:94.05.29
觀察時間:1900-2000
電視台 時間
比例 新聞長度 新聞內容
台視 3﹪ 02’00” 黑道教父喪禮
蚊哥出殯 台灣港日黑道動員
華視 3﹪ 02’00” 上萬道上兄弟送蚊哥 北市警局蒐證
蚊哥送葬隊伍10km 交通嚴重癱瘓
中視 5﹪ 03’25” 黑道教父出殯、上萬兄弟送蚊哥
喪禮隊伍十公里、沿途一片黑
16歲少年大哥、帶領百人送行
演過大哥藝人、今天全去送大哥
考完基測、黑幫學生衝靈堂送行
民視無線台 5﹪ 02’45” 1. 黑道世紀喪禮 蚊哥出殯
台港日黑幫雲集
萬名兄弟弔唁
529訂黑道和平日
蚊哥喪禮 黑道教父齊聚弔唁
天道盟廈門女會長 萬綠叢中一點紅
萬名兄弟弔唁 告別式人潮黑ㄚㄚ
一百多名便衣警探 配槍蒐證
蚊哥告別式 台港日黑幫雲集
2. 黑幫侵入校園 中輟生變成堂口主力
“青少年”當家 16歲當堂主會長
擔心交通癱瘓 基測生家長繞道而行
園外黑衣人遍佈 園內民眾運動
東森 40﹪ 24’20” 1900頭條 SNG重播
1. 台灣黑幫教父(主播口述)1850
93歲蚊哥喜喪 比電影還電影(標題)
輸人不輸陣 大哥總動員(記者)
萬人空巷(主播)
2. 黑幫教父 妻一路相隨
3. 黑道弔唁 說明各種輓聯
4. “教父”奠儀數到手軟 說明奠儀數量
5. 樂儀隊媲美三軍 蚊哥出殯黑道看傻
越南新娘領木蘭軍
6. 政府拼治安 黑道大團結
黑道萬人動員 榮星花園成整隊場地
攤販搶生意
7. 演藝圈多人祭拜 余天.楊光友….1900.
葉教授 吳碧珠.顏清標.羅福助列治喪委員會
8. 主播說明訃聞內容
一生不曾口出髒話 待人和睦
身份不隱瞞 定529為平安日
9. 杏花閣流水席
10. 徽章有兩種 尊卑看徽章裡
蚊哥親信白衣打扮
11. 警方更新圖檔蒐證
錄影做筆記
12. 世紀黑幫喪禮(主播)
黃黑白移靈隊伍 台北城現黑道人龍
13. 黑道最後仲裁者
蚊哥傳奇人生
“總統級”陣仗,護日第一黑幫
霸氣外露但心思慎密 行動極為小心
14. 樂儀隊媲美三軍 蚊哥出殯黑道看傻
越南新娘領木蘭軍


資料來源: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




附註二:
陳潘戀
頻道 4/1午間新聞比例 4/1晚間新聞比例
民視無線台 0% 0%
台視 0% 4%
中視 0% 2%
華視 0% 0%
八大第一台 0% 0%
年代電視台 11% 13%
東森新聞台 43% 12%
中天新聞台 24% 40%
民視新聞台 5% 5%
三立新聞台 20% 17%
TVBS-N 0% 0%
東森新聞S台 0% 35%
製表說明:午間新聞時段為12:00-13:00,晚間新聞時段為19:00-20:00;民視晚間新聞時段為19:00-19:30。
統計說明:比例的計算方式為(該則新聞報導時間長度)?(1小時)*%的結果。
資料來源: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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