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敖 告 吳 英 昭等刑事自訴狀(李敖提供)

自訴人 李  敖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3-1號1108室
被 告 吳 英 昭 地址:最高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郭 珍 妮 地址:台南地檢署 台南市健康路3段310號
王 森 榮 地址:台南地檢署 台南市健康路3段310號
高 峰 祈 地址:台南地檢署 台南市健康路3段310號

為被告等誹謗罪行提起自訴事:
壹、犯罪事實:
一、中華民國亡到台灣以後,所有所謂的總統,都靠他身體的一
部分竊取大位:姓蔣的靠一張吹鬍子瞪眼睛的嘴、姓蔣的兒
子靠一雙親民秀走四方的腿、姓李的靠一攤會拍馬屁的屁股
(在主子面前只恭坐1/3)、姓陳的靠一片挨子彈的鮪魚肚
皮。中華民國雖然亡國了,世界上不能四通八達,但它的亡
國總統們卻飛黃騰達、四肢發達,蔚為世界奇觀。
二、姓陳的以槍擊肚皮案自導自演、竊據高位以後,一方面千方
百計封殺真調會查真相、二方面以6108億軍購案獻給美國主
子做封口費、三方面以御用行政力量做出死鬼陳義雄他導他
演一槍兩彈,「不起訴處分書」最後聲明:「不得再議」。
這就是八月十七日,由國民黨檢察總長轉為民進黨檢察總長
吳英昭主持「結案」記者會的來龍去脈。
三、姓陳的口口聲聲尊重美國總統傑佛遜式的報紙言論自由。但
報紙上質疑的卻是:319最嚴重的部分,是警方未曾調查的
部分。包括現場為什麼未封鎖、陳水扁的傷口是否為真、當
天整個行程如何進行、為什麼陳水扁未赴成大醫院而改為奇
美、陳水扁的衣服上的彈孔如何、衣服上的藥膏是什麼、乃
至於子彈為什麼還可以留在衣服裡…。千百種疑點都繞在當
事人陳水扁身上,警方都不問,只敢去查枝微末節,能有什
麼結果?更不必說陳義雄被宣告為兇手有多荒謬了。一個兇
手,已經死亡;一支槍,已經消失;一條賣槍的線索,人也
死了。警方還剩下什麼?比對的彈道嗎?但這只證明有人用
這種方式打造槍管,卻不一定是那支槍。更何況,陳義雄的
妻子正在哭喊:「有什麼證據說阮尪是涉案?」因為這種結
案,陳水扁將永遠不可能自319的陰影中抬起頭來;因為這
種結案,台灣將難以自國際政治笑話中抬起頭來;因為這種
結案,台灣的人權又死了一次;因為這種結案,民進黨將永
遠揹負阻止調查、集體掩護319槍擊的恥辱,這種政黨,有
可能變成共犯,即使不是事實上的,也是道德上的共犯。…
在大家無可奈何的當兒,有人有了反擊。有人就是李敖;反
擊就是告了檢察總長吳英昭和做出「不起訴處分書」的三名
吳英昭手下的檢察官,郭珍妮、王森榮、和高峰祈。
四、「不起訴處分書」厚達350頁,針對「調查經過及發現」共
分九大部分,第九部分標題「玖、其他疑點之釐清」是針對
李敖的。它的結論是:
綜合上述子虛烏有的論點,錯誤百出,在在足見立法委
員李敖先生所持有所謂「美國中情局調查319槍擊事件
機密資料」,應係憑空捏造,自無繼續追查之必要。
這段結論,公然以「子虛烏有」「錯誤百出」「憑空捏造」加
諸著作上百種、畢生以揭發真相著稱的歷史家李敖身上,顯
然已經構成誹謗的罪行。試問以「錯誤百出」的詞兒罵人,
這是精確的法律文字嗎?吳英昭之流越俎代庖了民進黨宣傳
部幹的事了吧?人民拿錢養你們,是要你這樣寫「不起訴處
分書」的嗎?這不是對死鬼陳義雄的不起訴吧?這簡直是對
李敖的起訴吧?
五、李敖公布的這一「機密資料」,關鍵不在情報作業中的枝節失
誤,而在它導引的一個重要的正確方向,就是本案並非陳水
扁和他同路人所「定調」的一人一槍兩彈;而是兩人兩槍兩
彈,真兇別有其人。吳英昭之流草草封殺這一正確方向,匆
匆以「自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結案,其居心,就在閃躲這一
方向。正因為居心如此,所以「不起訴處分書」乃有這樣的
結論:
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參照上開判例意旨,本件已足以認
定被告陳義雄確為0319槍擊事件之行為人,且查無積極
證據足認有其他共犯參與。
李敖所公布的「其他共犯」的正確偵查方向,都被「參照上
開『總統』意旨」的諸公們給沒有「追查之必要」了,死鬼
頂罪的荒謬劇,自然順利演出,但是台灣也完了。
六、吳英昭之流口口聲聲「衡諸一般經驗法則」,但「不起訴處分
書」第334頁明寫:
唯一恰巧者,乃唐守義本人所製造之不?鋼彈殼(包括
鉛及銅質彈頭)之子彈,因唐守義本人擔心子彈會取人
性命,且將火藥裝滿容易膛炸等因素,故將上批不?鋼
彈殼之子彈火藥量刻意減少。
以致陳呂只受輕傷云云。問題是:造黑槍和子彈的唐守義乃是專家慣犯,「不起訴處分書」第199頁明寫:
唐守義除陸續供出其製造槍、彈之方法及過程外,並將
槍、彈之流向供述完整,使專案小組得以追回其中之55
枝槍枝及610顆子彈。
光將一次供詞「其中」追回的,就高達黑槍55枝、子彈610
顆,為何獨獨在出售殺陳呂那一枝槍和那兩顆子彈上發生了
「唯一恰巧者」的情況來了呢?一個多次又大量造黑槍子彈的
專家慣犯,獨獨在流入陳義雄那一槍兩彈上「火藥量刻意減
少」,為的是他老兄忽然「擔心子彈會取人性命」,天下有如
此滑稽的事嗎?多次又大量造黑槍子彈的凶神惡煞,居然怕
所造的槍致人於死,忽然天良發現了一次,而這一次,又「唯
一恰巧」落在陳水扁的肚皮上、落在本案上,這是那一國的
「一般經驗法則」呢?天下有這種「經驗」嗎?有這種「法
則」嗎?
七、英國文豪巴特勒(Samuel Butler)說他不介意說謊話,但介
意說粗製濫造的謊話。(I do not mind lying,but I hate
inaccuracy.)。看了陳水扁御製的堂堂350頁的司法文書,
在字數上,絕非粗製濫造的謊話,而是精心打造的神話。「唯
一恰巧者」是它犯了誹謗罪,惹出李敖一狀告起來。「刑法」
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律有專條,人神共鑒呀。
八、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足以
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成立誹謗罪,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第二項又規定,對於以散布文字而犯第一項之罪者,更
要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起訴處分書」就李敖所公布持有
的美國中情局調查319槍擊事件秘密資料,在沒能證明它是
不真實的之前,也就是說在沒有刑法同條第三項規定免責不
罰的情形下,竟然在「不起訴處分書」這公文書上對導引正
確偵查方向文件的提出,指摘為「子虛烏有」、「錯誤百出」
及「憑空捏造」等足以詆毀李敖人格、名譽及社會形象的文
字而散布於公眾,顯然已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的誹謗
罪。
貳、犯罪證據與所犯條文:
一、證據:
台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9448、9449不起訴處分書第
348頁末段。
二、所犯條文: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
此 致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二00五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自訴人 李 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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