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核備:銀行公會強化「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功能

(本報訊)金管會今日核備銀行商業公會全聯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所報「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修正草案。
由於近日社會大眾對銀行公會所訂的「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及對銀行業承作信用卡、現金卡等相關業務提出若干建議,銀行公會已於15日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相關議題提出改進方案,並陳報金管會核備。
依據公會所報,採行的重要措施說明如下:
一、協商對象涵蓋所有繳款延滯戶及無充分還款能力的正常繳款戶。
二、訂定一致性的還款方案,如符合該方案條件的債務人,由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洽債務人同意後,依約還款;未符合上述還款方案條件的債務人,則由各債權銀行依多數決方式(超過債權總額二分之一的銀行同意)協議還款條件。
三、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際遇家庭,可視實際狀況提供最低至0%的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四、如果債務人有任何一筆債務利率較協商的利率低者,則該筆債務仍按原利率及條件計息。
五、申請協商的債務人免再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由受理申請的主要8大銀行或其他債權銀行視情況依債務人授權或逕向聯徵中心查詢其信用資料。
六、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辦理債務協商條件的審核、後續收款及違約處理。
七、本債務協商條件修正前,依原機制申請協商的案件,不論協商成功與否,得依債務人申請,依本債務協商條件辦理。
八、自明年元旦起,由8大銀行提供受理專線,供債務人申請,並不限於該8大銀行的債務人。其他銀行現有專線仍繼續受理該銀行債務人的申請。
另外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銀行公會也決定協商機制的債務內容僅以15日前消費、借款的卡債或信用貸款餘額為準,而且進入協商機制的債務人,會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作信用註記,以利金融機構控管其還款情形及避免債務人繼續增加債務負擔。該修正機制實施後,不但可擴大受理對象,簡化處理流程、提昇處理效率,亦可視債務人情況提供不同協助、提高協商成功比率、減輕債務人債務負擔、免除債務人與多家發卡機構協商及還款的困擾。
同時,為了健全信用卡、現金卡業務及解決社會各界對雙卡利率是否過高、銀行核卡是否浮濫、委外催收及行銷等疑慮,金管會亦決定採取下列措施,以導正市場的發展:
一、要求金融機構應配合採取差別利率的計息方式,對信用狀況不同的信用卡或現金卡客戶予以不同利率:
(一) 目前已建立信用評分系統的發卡機構,應在3個月內對所屬持卡人採取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於明年3月底前建置完成「信用評分系統」,以供各發卡機構作為判斷債信狀況的依據。
(三) 目前未建立信用評分系統的發卡機構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評分制度建立後3個月內,擬訂差別利率計價方式。
(四) 為加強信用卡、現金卡利率資訊揭露,請公會自即日起於每週五定期對媒體發布各發卡機構的信用卡及現金卡利率,供社會大眾參考(發卡機構利率資訊亦可上銀行公會網站(www.ba.org.tw)查詢)。
二、 要求金融機構於辦理委外催收時,除依金管會相關規定辦理外,另須依銀行公會所訂「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相關自律規範」辦理,且應定期依銀行公會所訂相關評鑑項目及評比標準對委外催收機構辦理評鑑,並將該定期評鑑由每半年改為每季辦理,其結果應公布於銀行公會網站。
三、 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卡的逾期債權暫停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AMC),惟不溯及既往。
四、 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控管信用風險,避免過度授信或發卡:
(一) 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的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的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惟不溯及既往。
(二) 金融機構為控管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及確保債權,需限制債務人的信用額度者,應以契約明訂,並善盡告知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三) 各金融機構對已核發的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
五、 信用卡當期一般消費金額的10%納入當期的最低應繳金額的一部份,惟不溯及既往。
六、 為降低過度發卡的現象,信用卡及現金卡於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的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且不得於辦卡或開卡時,給予贈品或獎品;此外並規範禁止各金融機構於街頭(含騎樓)設攤行銷。
七、 加強消費者正確理財觀念教育宣導,金管會將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包括編製中小學金融知識教材、金融生活達人等),俾將金融知識推廣至校園與家庭中,並持續與公會等相關單位辦理對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正確觀念的宣導,並由公會製作公益廣告,加強對一般消費大眾宣導正確理財觀念。
前述各項措施,除差別利率的計息方式依前開說明期限完成外,如果涉及契約內容的修改,各金融機構應於明年3月底前完成。

金管會表示,信用卡循環信用與現金卡都是「救急不救窮」、「借短不借長」的金融工具,惟有商品提供者與使用者觀念正確,才會使市場健全發展,讓不同特性的金融工具,回歸其本質,發揮原有的金融功能,提供消費者更便捷、效率的金融交易環境,達成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雙贏的結果。
在金管會協調公會積極推動債務協商機制的同時,金管會也呼籲,有債務處理困擾的消費者,應及早主動面對債務問題,出面與債權銀行協商,勿等到整體債務問題已無法解決時,才對外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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