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有關邱毅案件說明

邱毅先生被訴妨害公務案件,於本院最後一次準備程序(2005.12.9)中,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律師同意,於立法院會期結束後,立即進行審判程序。嗣經本院查知立法院本會期進行至2006.1.13,乃定於2006.1.20進行審判程序。上開審判期日傳票均已載明「該審判期日將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請被告及辯護人務必到庭」等語,且於2006.1.6分別送達至被告陳報送達地即立法院及其位於高雄市新興區之戶籍地。為求慎重,並於2006.1.9分別電知被告所選任之辯護人,請其務必轉知被告務必到庭,並可事先至本院閱卷。被告於收受傳票後,其助理亦於2006.1.6電詢承辦股書記官,詢問該案件庭期相關事宜,然均未曾提及被告於開庭期日將另有行程擬請假等事宜,此均有電話紀錄可證,顯見被告對於審判期日早已知悉。而本院為期審判期日能順利進行,乃協調並促請證人務必到庭。其中有部分證人本來有要事,例如進醫院手術等,但為配合本院程序如期進行,乃排除萬難,同意到本院開庭作證。但被告遲至審判期日前一天,才傳真請假,理由是接受澳門理工學院邀請參加會議,但未詳載會議具體內容,也沒有提出相關證據或釋明該會議有何非參加不可之理由,因此本院合議庭認定請假聲請,並無正當理由,乃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拘提被告邱毅先生。所謂拘提是強制到案,接受審判的意思,並不是要羈押。此期間,本院及台北地檢署也再三呼籲邱毅先生主動到案說明。請大家瞭解,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不到庭,除有特別規定外,法院原則上是不得進行審判,所以為了確保邱毅先生2006.1.27能到庭接受審判,我們不得不採取強制拘提程序。本院合議庭會本著獨立審判的精神,進行公正的審理,不會受任何政治或壓力所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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