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育民聲明書

  95年4月29日

父高錦德與黃滿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1年11月22日,先由黃滿協助製作內容載有「高育民意欲爭產」、「所生子女罔顧人倫,生前既不奉養,卻一再覬覦死後財產」等足以毀損高育民名譽之文字聲明稿後,於當日下午,假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舉行記者會,於記者會中,由黃滿誘使高錦德當場向記者公開指摘傳述:「生母的死是高育民害死的」、「他(指高育民)常常說他是生母討客兄(偷漢子)生的,她(指高陳綾綢)就這樣生氣而生病死了!」、「是因為高育民氣她,就這樣氣死了!」、「所以因為這樣,他的生母縮短壽命死去的啦」等足以毀損高育民及先母高陳綾綢名譽與人格法益之言論,同時在會場散發前揭聲明稿。嗣前開記者會內之毀損名譽內容經TVBS、SETN、東森、年代等電視臺新聞轉播,並刊載中華日報、自由時報,致高育民及先母高陳綾綢等之名譽,嚴重受損。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台南地檢署認定對黃滿、高錦德提起公訴,有起訴書為證(附件一)。
黃滿在民國80年至91年間陸續蠶食鯨吞所有高錦德名下財產(詳如附件二),高錦德在91年間早已無財產,黃滿仍不放手,並進一步誘使父高錦德共同在記者會上對已故之先母高陳綾綢及本人等誹謗,謂生母討客兄生下高育民等極盡凌辱之詞,摧毀賤踏先母之名節與本人及手足之名譽。本人為維護先母名節、人格法益與本人及手足名譽等,不得不對黃滿之誹謗行為提出告訴,而其告訴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必及於父高錦德,本人實不得已也。特聲明以下三點:
先母高陳綾綢罹患糖尿病三十餘年,嗣併發肝疾於民國62年間在台南醫院住院三個月後逝世,先母一生賢淑儉約,為家業盡瘁奉獻毫無怨言,絕無誹謗所稱「討客兄生下高育民」及「被高育民氣死」等事。高育民再愚亦無如此作賤自己之理。
九十一年間高錦德名下原價值十餘億元之家產台南市部份係繼承高陳綾綢之遺產,台南縣部份係繼承高家之遺產(詳如附件二)已全數由黃滿處分或移轉自己名下,高錦德名下既已無財產,高育民絕不可能有何「意欲爭產」或「覬覦死後財產」情事,誹謗所稱顯係虛構。而足以損害高育民及其手足之名譽與人格法益。
本人在業務之餘無數次到台南成大醫院探望父高錦德,竟虛稱「高育民未曾探訪為不孝子」等虛構之詞,其損害本人名譽甚鉅。
名譽為人之第二生命。本人為維護本人與先母名節及其子女之名譽及人格法益,不得已依法告訴,為免外界不明真相,引起無謂之誤會,乃聲明如上。
附件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1號起訴書。

附件二:高錦德原有財產附表(現該財產已於80年至91年間先後為黃滿蠶食鯨吞,高錦德於91年間已無財產)。

附表? 高錦德原所有之財產
財產 地段 建物門牌 建號 面積(m?) 移轉持分 持分面積(m2) 移轉日期 移轉何人
建物 台南市中區清水段三小段 台南市青年路173號 00021-000 262.88 3/5 157.73 91.4.25 黃滿
建物 台南市中區清水段三小段 台南市青年路173號 00103-000 153.00 全部 153.00 91.4.25 黃滿

地段 地號 面積(m?) 移轉持分 公告現值(90年7月)(元) 移 轉 日 期 移轉何人
土地 台南市中區清水段三小段 0007-0000 251.00 3/5 3,614,400 91.04.25 黃滿
土地 台南市中區清水段三小段 0006-0001 8.00 3/5 115,200 91.04.25 黃滿
土地 台南市中區清水段三小段 0007-0022 446.00 6/8 13,602,108 91.04.25 黃滿
土地 台南市中區清水段三小段 0008-0056 341.00 全部 8,184,000 91.04.15 黃滿
土地 台南市安平區新南段 0058-0000 2,429.00 全部 88,051,250 87.09.08 黃滿
土地 台南市安平區新南段 0058-0001 2,430.00 全部 78,063,750 91.04.10 黃滿
土地小計 191,630,708
移 轉 日 期 移轉何人
91年間存證函鉅額抵押債權移轉 黃滿
土地 台南縣佳里鎮、將軍鄉、七股鄉等數十筆土地,其價值亦在億元。(已查得包括高家祖厝墓園等)
土地 台南市安平區金華段、新南段等數十筆土地亦在億元以上
股票 國泰人壽、台泥、台塑、三商銀等數家公司股票亦在億元以上

總計 高錦德之全部財產被黃滿移為已有或遭其處分者以市價計算約十餘億元以上之鉅額,如今高錦德之財產已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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