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無不當

(台北訊)目前各發卡機構就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已經按照持卡人之信用狀況,依信用評分系統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且考量資金及營運成本等因素,訂定循環信用利率差別定價,故持卡人於各發卡機構之循環信用利率未必相同。信用卡帳款入帳日係指發卡機構代持卡人墊付消費款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由於此時銀行已開始承受墊款之風險,故如持卡人如於繳款日截止日後,未繳清全額而使用循環信用時,銀行自入帳日開始計息反映其所承受之風險,並無不當。經瞭解此為國際上通用之循環息計算方式,例如德國、美國及新加坡、香港、韓國、泰國等亞洲區各國亦皆允許發卡機構之信用卡循環利息自入帳日起算。
台灣發卡機構就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主管機關頒佈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三種方式:
(一)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計息
(二)各筆帳款結帳日起計息
(三)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計息
各發卡機構可視自行狀況予以決定,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即入帳日),對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八十三年七月廿七日以(83)公壹字第六三五七六號函予以明定,並於其所頒布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中明確規範循環信用起息日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故持卡人就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除考量發卡機構所給予持卡人之循環信用利率外,亦可考量各發卡機構提供之不同起息日作為消費選擇。
此外,就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包含起息日),各發卡機構亦應於實際契約及持卡人手冊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並以顯著方式標示,以利持卡人瞭解並作選擇,公會網站亦登載有相關之訊息供消費者參考。利息起算日為利息價格之一部份,基於市場價格自由競爭之原則,各發卡機構除有不同之循環信用利息起息日,亦提供不同之信用卡附加優惠功能,持卡人可依自身之需求,選擇申請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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