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聯合報總編輯

聯合報12/8A13版報導金管會証期局三組組長王銑向檢調說明與中信金法務崔梅蘭想與他聚餐的經過。 記者張宏業都寫林忠正涉嫌貪污案,非常正確。 偏偏編輯要下標成:林忠正貪污案。 這種編輯,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刑事訴訟法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証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林忠從現在只不過是涉嫌貪污,被羈押在看守所中,並未經審判定罪。而聯合報的這名天才編輯,卻用報紙審判定了他的罪。 編輯下標,大樣要經總編輯看稿再定稿,今日聯合報上竟然出現這種違法標題,總編輯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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