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松璟法官為檢查局醍醐貫頂

檢查局長李進誠執法犯法,被判十年重刑,震撼全國,也重創扁的執政團隊,為了防患再犯,檢查局日前邀請台北地院刑庭審判長宋松璟演講:公務員應具備之法律常識。希望人人知法守法,做個堂堂正正的公務人員,來為民服務!
台北地院周占春、林孟皇、趙子榮三人寫下的判決書指出:李進誠係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又依公務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李進誠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違法圖利罪,原條文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並宣告褫奪公權。起訴檢察官原來是求刑八年,對於這一部分,法官重判九年,由可以想見,是因李為檢查局長,又曾任高檢署檢察官,知法、執法又犯法,所以重判。這項判決和2003,1,29最高法院審判長呂潮澤、法官白文漳、陳世雄、孫增同、林開任等人,對台北市議員周伯倫、陳俊源榮星案判決依據相同,周判六年褫奪公權四年。陳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四個月。 另一部分洩密罪,是引用刑法一三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即公務員洩密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心証判一年四個月。 法官認為,李進誠洩密,讓林明達等股市作手獲取鉅額利益,因而對他判刑。宋松璟審判長也以警察葉承義、王憲進被判刑,也是犯了這一法條,並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及出入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任何人,尤其是公務員,是依據法令行使公務服務社會者,依法行政,知法守法,戮力從公,則是國家之福、社會之幸。檢查局舉辦這項活動,相當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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