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將廣納建言兼顧有機農業發展及消費者權益

(台北訊)農業委員會表示,該會草擬有機農產品殘留農藥寬限值規定,係由學者專家及有機業者考量我國農業生產環境,兼顧有機農業發展及消費者權益,並參考美國現行規範訂定,所做的建議。農委會基於事關社會大眾民生消費議題, 將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取得共識後再予決定。
農委會說明,根據有機農業專家及學者指出,美國國家有機計畫規定,有機產品經檢出禁用物質含量超過環境保護署所訂容許值百分之五,不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或標示,亦即在容許值百分之五以內以有機標示者不受處罰。以美國大面積經營及生產環境較有利有機栽培條件下,尚訂有禁用物質寬限值,考量我國小面積及生產環境相對不利之條件下,因此草案參採其規範作法,以利我國有機農業之發展。
農委會特別說明,所謂百分之五寬限值,係指有機農產品殘留農藥不得超過衛生主管機構所訂安全容許量基準之百分之五。以米類為例,衛生署公告其陶斯松農藥安全容許量基準為0.1PPM,則有機米該農藥殘留不得超過0.005PPM(0.1×5%),已屬極為微量,雖在目前精密檢驗技術下可以檢出,仍無法判定係農民使用農藥而不是其他污染。
農委會強調,有機農產品驗證包括水、土檢驗、生產基準查核記錄及產品檢驗,通過者方可使用有機標章,驗證過程中產品檢驗如有殘留農藥,即無法通過驗證,不能使用有機標章行銷。至市售有機農產品經檢出農藥殘留,亦規定驗證機構應調查追蹤其原因並報請主管機關輔導改善,如調查發現係農民違規使用化學農藥,可依規定取消驗證及處罰。至於有機農產品殘留農藥寬限值規定,係考量非可歸責於農民之因素,例如風吹造成的鄰田污染,免予處罰,以符合現行台灣地區有機生產環境。
農委會最後說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96年1月29日公布,該會即依該法授權規定,積極研擬「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及「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草案,該辦法對農產品經營業者申請有機驗證、驗證基準、程序、管理及有機農產標示與標章等均有嚴謹管理規定,且以兩年為緩衝期,該會將於近期內召集有機生產業者、消費團體、專家學者等再行研討,期能取得共識,以創造生產者、業者及消費者三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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