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扁辬說明

(本報訊)陳前總統等人今日被特偵組依貪污等罪嫌遭到起訴,相關被告的辯護律師於下午五時,於陳前總統辦公室召開記者會,以下為各辯護律師的發言。 主持人:廖學興律師(吳淑珍女士的辯護律師)今天特偵組起訴本案,涉及諸多爭議,社會諸多團體和海內外學者均表示過意見,表示在偵查的過程有許多的違失,而起訴的內容也多與事實不符,以下請本案相關辯護人加以說明。 鄭勝助律師(陳前總統的辯護律師):今天特偵組針對本案的起訴,鬧得沸沸揚揚,我們不意外,但是在偵辦的過程,用押人取供的方法,違背正義的原則。陳前總統及夫人關於本案中,檢察官所指控的,都不是事實,相關的被告都是清白的。很重要的一點是,檢察官故意忽略政治人物會接受政治捐獻,有政治獻金之事實,聽到扁家有許多金錢,就一直往壞的方面推想,之後再找證據,所以必須到處羈押相關人士,再以勸誘轉為汙點證人這種利益交換的方法,同時以非法羈押來配合,來達到起訴本案的目的。關於非法羈押的部分,今天我們的鄭文龍律師提出申請「撤銷羈押」,已經獲得高等法院的回應,高等法院贊同我們的主張,所以可依此證明,本案可說完全不像檢察官所起訴的,因為檢察官自己鬧得這麼大,自己要有交代,但起訴書內的證據或推論,並不夠嚴謹,有很多的矛盾,我們將來在審判庭會一一加以反駁。今天檢察官起訴包含兩部分,一是國務機要費部分,二為所謂的「企業洗錢」部分。細節上我不用重複,但是我希望國人同胞自己思考。首先,政府多年來編列了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的特別費,既然預算編列有案,總統就有權加以使用,總統如何使用是行政方面的職權,今天司法機關去干預行政職權的行使,顯然是不妥當的。總統既然有權使用政府編列的預算,而且是國會通過的預算,總統當然可在職權之內斟酌行使,作為總統還需要去管如何核銷嗎?忙碌而負國家大任的總統,要像是公司的小帳房,去管如何報銷嗎?現在檢察官從這些發票裡面吹毛求疵,指責總統侵佔國家金錢,這不是淪為笑話?由此可見,本案本質上是清算前朝的官員。 鄭文龍律師(陳前總統的辯護律師):各位道長、媒體朋友辛苦了,我一直在等待看起訴書如何起訴,我想特偵組的檢察官都是菁英,偵辦本案看起來都很認真,但並不高明,看完起訴書,令人失望。第一是有關押人取供部分,這是對人身自由最大的危害,一個刑事訴訟,包含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尤其英美法,憲法修正案第4條和第14條所強調的,在二次大戰後也逐漸影響到實際立法上的部分;在我國憲法第8條,也沿用這「程序正義」的觀念,程序正義是憲法國家最重要的觀念,保障人權才能去談實體正義。但這個案子根本談不上保障人權,我們做個對比,像是近日吳成典的案子,他被求刑15年,但他並未被收押;相較於陳前總統的案件,之前沒有任何的起訴,也沒有判罪,卻被收押。同樣的,國務機要費案和馬總統的特別費案,馬總統被起訴也未被收押,所以這是一個重大侵犯人權的案例,我們認為這是相當不公平、不對的事情。之前我們大聲疾呼,今天終於獲得回應,我們收到高等法院的裁定(97年度抗字第1311號文),也支持我們的看法。本裁定針對陳總統之案表示了幾點:首先,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徹底的強制處分,法院應審慎斟酌羈押的法律依據,尤其是其必要性與適法性,已經暗示羈押的必要性與適法性有問題,諭知原審法院在做如此裁定時要慎重,這表示原裁定不夠慎重。而且裁定質疑,被告是卸任總統,目前享有相關禮遇,它也質疑本案相關證人的訊問是否已經結束,被告是否仍有變造證據與勾串共犯之虞?原審法院是否查清楚?原審法院未予查證,而且裁定「理由」中未加以說明,可以說是「率斷」。從高院此份裁定,可以印證我們自11月11日以來所強調的,不可押人取供,尤其針對一位卸任總統。我們很欣慰司法系統在此表現出一點公道和正義。另外此高院的裁定也質疑,針對特偵組指陳前總統所涉之四項罪名,是否有羈押之必要嗎?而原審法院也沒有在裁定中說明。這很嚴重,一個裁定竟沒有針對羈押某人有沒有必要加以說明。另外重要一點,訊問證人之必要性跟羈押之必要性是不一樣的,不能說特偵組認為還有訊問證人之必要,就一定要羈押。高等法院採用此種觀點,所以是否有羈押的必要,關係法律的依據和合法性的判斷,法院審理羈押「當仔細處理,以保障人權」。可見原裁定是不夠仔細的。我們很高興高院此份裁定下來,對人權的保障是適當的陳述,能給國人一個重要的參考跟指標。 從程序上,我們認為特偵組沒有嚴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權」的部分來偵辦本案,缺乏程序上的正當性。一個民主法治國家,如果沒有程序正當性的話,後面的實體正義就不用談了。另外,特偵組檢察官並不了解總統職權及其統治行為的高度,正因為檢察官欠缺這樣的概念單就檢察系統角度辦案,因此其偵辦過程已對我國外交產生重大危害,最近巴拿馬、泰國及韓國政要因本案被曝光,已導致台灣外交受到重大挫折與危害,對此特偵組有辦法挽回嗎,大法官627號解釋總統機密特權主旨就在預防總統機密特權被侵害,但遺憾的是特偵組在職權份際上未能清楚掌握,並已嚴重侵害總統機密特權及台灣整體未來外交利益。除了「押人取供」有違程序正義外,另一個重點在於總統職權與行政院長職權有別。就此,我認為起訴書第七頁,提到龍潭土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的貪污罪部分,在法律見解上站不住腳。依貪污治罪條例,貪污罪的要件必需有職務關係的犯罪行為,以及與收授對象間的對價關係,這是一般法律常識但卻是該起訴書最大問題所在。‧陳前總統的職務與龍潭土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無關。依最高法院53年884號判例,貪污罪必須在職務範圍內才能成立;而依憲法53條,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又憲法總統職權相關章節規定,總統權限在國防、軍事、外交、授與榮典、法律案、宣戰媾和等,憲法增修條文提到總統有召開國安會議….等職權,但都與龍潭土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相關權限無涉。龍潭土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的主管機關分別是行政院經濟部與內政部,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的權責不在此,因此陳前總統與兩案所涉及的貪污肅罪條例無關,亦無可能構成貪污之犯罪行為。那麼,特偵組如何依法起訴?據起訴書第七頁,述及總統府設經濟顧問小組,可見重大財經政策亦屬總統職權,但經濟顧問小組只是幕僚單位,只有建議權沒有執行權,如何負責?又起訴書未指出總統依何法源有此職權,而一筆帶過,因此對於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貪污最部分並沒有法律依據,是為嚴重的不適當起訴。大法官627號解釋談到相同問題對總統權限亦未及此,請問特偵組何以認定該兩案與總統職權關係?因此起訴書對貪污罪部分的起訴論述不甚高明。加上,游錫堃前院長被特偵組約談時已清楚表示:「沒有上級任何指示」 ,特偵組憑什麼認定陳前總統有此職權、有犯罪行為?‧國務機要費案部分,對特偵組有雙重標準也深不以為然。 先不論本案與馬總統特別費案標準不同,單就檢察系統而言,特偵組認定國務機要費案的標準與高檢查黑中心陳瑞仁的見解不同,自行另訂標準,這種作法讓人質疑。檢察機關自己標準不同,憑什麼進行起訴? 其次,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核銷過程,與李前總統、馬總統程序皆同。公訴人質疑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的內容包括陳致中交通違規費報銷特別費,其實與李前總統鴻禧山莊的地價稅、馬英九市長女兒馬唯中在美國刷卡費用報銷都屬私人性質報帳,但為何他們沒事,獨陳前總統不行,可見標準不一。 馬總統特別費案,最高法院判決,只要因公支出大於收入,依大水庫理論即可不入罪,但陳前總統也是支出大於收入卻不適用,由此可見在法律上與實務上都是標準不一。‧洗案錢部分,其前提為不法收入,但如果這是政治獻金,貪污罪又不成立,則洗錢案如何成立? 李勝雄律師(吳淑珍女士的律師):首先代表夫人向所有本案的律師表達感謝之意,夫人得知起訴內容時,感到非常荒謬與憤慨,並重申自己與所有當事人的清白,所有金錢的來源與支出完全合法。此外,特偵組林喆慧檢察官於8月22日搜索寶徠住家時,出示一張先前搜索時由朱朝亮檢察官所擬的題目,要在寶徠直接偵訊吳淑珍夫人,被我當場阻止,偵訊有其一定的程序,怎麼可以在搜索的時候逕行偵訊?這是確實違法的行為。此外,還有許多應該要偵查不公開的部分被公開,甚至要調查陳前總統的辯護律師鄭文龍,這是律師公會的事情,況且鄭律師根本沒有違反律師倫理。此外,夫人也非常感謝許多國內外的專家,雖然媒體,尤其是電子媒體並沒有報導,但專家們對於本案違反司法正當性、押人取供等種種不合理的作為,提出相當的見解,夫人對此表示相當感謝。起訴書結論指出吳淑珍利用總統夫人身份「…大肆干政、搜刮財物、紊亂體制、敗壞官箴…」這些都不是法律人用語,反倒像是選舉時的口號。吳淑珍夫人今天也發表了一份聲明,認為檢察官逕行將相關當事人起訴,是政治迫害與抄家滅族的作法,希望未來能經由法院的公平審判,還所有當事人清白。 李勝琛律師(馬永成、林德訓的辯護律師):針對國務機要費的部分指出,這個案子他有相當有信心能使當事人獲判無罪,被告林德訓與馬永成是清白的,連檢察官在起訴書中都一再強調,沒有任何一毛錢的國務機要費有被馬永成或林德訓A走。起訴書指出陳水扁等人共同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侵佔及詐領國務機要費達1億415萬2395元,這很荒謬。國務機要費是政府編列的預算,經立法院通過,請領與核銷均有一定的程序,所有過程均合乎法律規定。況且國務機要費的編列與請領程序已行之有年,並非陳前總統執政以後自行創立。國務機要費自2000年5月到2006年8月31日為止,收入的部分總共是1億9千多萬,其中固定開銷與每年犒賞就有5千多萬,每年的春節紅包就花了1千多萬,府內員工犒賞及捐款就有1千多萬,還有15個重大案件也花了1億多,光是從申請的單據、有案可循的部支出就已經超過收入好幾千萬,陳前總統根本不可能A國務機要費,檢察官所提的1億多這個數額不知道是怎麼算出來的。其次,檢察官在起訴書第70頁明白的肯認陳前總統有56項專案經費的支出,卻推論出其非屬國務機要費之支出部分,起訴書說:「上開答辯所述支56項支出縱或部分確有其事,但被告陳水扁89年月至97年5月之全部國務機要費實際收支情形,無論機密費或非機密費部分,既均經本署全部調查完畢,則上開56項支出中實際非由國務機要費支出部分,其支出時或係被告陳水扁自行籌措經費而純屬其私人捐獻或係其對外募款而來。」不知其中的邏輯性何在。最高檢察署對於國務機要費在95年11月已經起訴在案,當時的法律見解對照今日的法律見解,實在有讓人不知今夕是何夕的感慨,不知道為何有這麼大的轉變。馬永成先生與林德訓先生,是先後任的總統辦公室的主任,係因職務關係在申領核銷國務機要費的過程中,以機關首長身份授權簽核,根本毫無動機去詐領、侵佔國務機要費,所以之前陳瑞仁檢察官僅以偽造文書起訴他們,並明確表示本部分無貪污問題,到這次特偵組除偽造文書以外,追加起訴侵佔、詐領,實在叫人匪夷所思。 最後,鄭勝助律師表示,檢方既已起訴相關當事人,就表示檢方認為證據確鑿,無勾串證人之問題。對於仍然在押的陳前總統,高等法院也已經撤銷地方法院的羈押的裁定並發回更審,續押陳前總統不僅不合法,同時也不妥當,目前正當檢方移審的時候,應該要無保釋放陳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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