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春鴻更正李宗祐報導

2008-12-29╱中國時報╱第A11版╱生活新聞╱李宗祐
台電擅改核四設計 原能會私了


  原子能委員會負責核能安全監督,卻為核能電廠護航!台電從去年初起未經原設計廠商美國奇異公司同意,違法變更核四廠超過百件與安全有關工程設計,原能會原擬裁罰二級違規及罰款,後因顧及「政府形象」,同意以罰款四百萬取代二級違規。 
 這起案件創我國核能發電史上,原能會裁處台電最高罰金紀錄,卻也開創核安管制「私了」惡例。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二級違規為重大違規,應立即發布新聞稿。但原能會法規會今年四月裁處二級違規的公文後來「行蹤不明」。

(本報訊)原能會主委蔡春鴻發佈新聞反駁說:
  有關台電公司自行辦理核四設計變更違規案,由於已與核四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承諾事項不符,據此本會已陸續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相關罰則,對台電公司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事實,裁處罰鍰新台幣400萬元。而有關本案違規之開立部分,由於核能電廠違規,係本會作為評估核能電廠績效的指標之一,屬於管制作為的內部規則。因此同一違法或違規之事實,或許會同時涉及罰鍰和違規之開立,但兩者是完全不同的管制作為,更沒有如報載所謂「原能會同意以罰款四百萬元取代二級違規」之情事。而本件台電公司擅改核四設計之違規,本會目前仍在依據事件影響範圍及程度評估,將根據對電廠安全的影響開立違規之等級,並無所謂『私了』或『憑空消失』之情形。惟在處分時間上罰鍰與違規開立的時間落差,主要原因是依法處罰鍰是依違反核四初期安全分析報告承諾之品保方案的事實,但違規程度之不同須進一步評估其違規行為對核能安全造成影響之程度。 在本案之後續處理部分,由於核四廠之興建,面對諸多特有的困難,然核四初期安全分析報告與承諾之內容為核四建廠執照核發附款的要求,因此台電公司依法必須遵守,但法規也容許台電公司在確有窒礙難行的情況下,可參考法規相當於原設計精神的條件下,提出替代方案,提送本會申請更改。因此,本會乃基於安全管制之立場,依法與台電公司研議,並於12月8日召開之龍門核能管制會議中,與台電公司達成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共識,台電公司現正依所達成共識辦理相關作業中。 本會對於核四廠之管制作業向以核能安全為優先考量因素,對於視察過程所發現施工上任何品質瑕疵,均會持續要求台電改正,以確保核四廠之興建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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