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辦要求「壹週刊」,立即澄清道歉

「壹週刊」公文破扁謊言的報導,完全與事實不符

(本報訊)扁辦針對本(413)期「壹週刊」第26至29頁,由吳明儀、林益民兩位記者所撰寫之「時事焦點-公
文破扁謊言 林百里願意買龍潭土地」一文,指稱依據2003年12月25日經建會給行政院的公文,其中提到:「針對第二方案,根據廣達集團12月25日傳真本會意見:廣達公司評估確屬可行,惟需政府協助(辦理以下四點要求)…」。之後,於2004年1月14日廣達正式去函科管局表示:「廣達電腦集團對第一方案及第二方案作了非常審慎的評估,評估結果顯示為考量入區後的永續經營及所投入各項資金能夠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並利於科管局的整體管理等諸多因素,不予採行第二方案。」
「壹週刊」在完全不瞭解「龍潭案」的來龍去脈,同時對相關決策過程一無所知之下,僅以記者個人片面的臆測,就胡亂指控廣達集團態度的改變是因為陳前總統的介入。這種不負責任的報導,不但有違新聞倫理,更是對陳前總統的誣衊與構陷,在此必須給予嚴正的譴責,並要求立即予以澄清和道歉。依據:
◎97年11月5日林百里於特偵組接受偵訊的筆錄
李海龍檢察官:當時科管局就這個案子如何取得龍潭科技園區的用地,有提出三個方案,…,當時廣輝公司傾向哪個方案?
林百里:當然是第一個方案,因為這樣土地取得的成本最低,我可以把節省的土地成本拿來購置機器設備,如果由廣輝公司來購置的話,可能要花費幾十億元,而且我們設廠是逐步擴展,一下子買那麼大的地,對資金的積壓也是有問題。
◎97年10月29日魏哲和於特偵組接受偵訊的筆錄:
李海龍檢察官:幕僚單位傾向第二種方案?
魏哲和:若採第二及第三種方案等於拒絕廣達公司,尤其這是屬於重大投資案件,行政院已經出面處理,就國科會的立場我們不能迴避,否則只有自行辭職。
◎97年11月22日魏哲和於特偵組接受偵訊的筆錄:
李海龍檢察官:是否在總統府會議後,第二方案就已經不在考量範圍內?
魏哲和:我忘記見總統是何時,不過廣達公司之前就有說不願意買,所以在總統府會議後就是朝第一案在辦。
李海龍檢察官:所以廣輝公司很早就說不要自己買地?
魏哲和:是的,因為很早就跟他們接觸了,廣達公司很早就用口頭表示說不要自己買地了,但我認為口說無憑,才會要求廣達公司正式出具公文表達意向,我們92年11月間就在談價錢了,所以可知道廣達公司的意向,因此93年1月14日廣達公司的文件只是以公文正式表達他們的看法。

由以上的證詞明白顯示廣達集團自始至終都不願意接受第二方案,2003年12月25日的傳真只是為了爭取將「龍潭基地」納入「竹科」。當12月31日行政院核定原則同意將「龍潭基地」納入「竹科」,土地取得的方式自第一與第二方案間擇優辦理後,廣達隨即以正式公文表示土地取得方案,只接受第一方案,廣達集團的態度完全與其公司一貫的立場一致,整個決策與陳前總統完全無關。希望未來「壹週刊」在做相同的報導時能善盡查證的義務,表現出媒體應有的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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