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五月份統計,大豐收

(本報訊)監察院五月份統計,計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1,980件,據以派查38案;通過並公布之糾正案計13案,彈劾案2案,彈劾人數4人,成果豐碩。
根據監察院統計資料顯示,5月份收受之人民書狀以內政類最多(505件),司法類次之(413件),總計5月份收受之1,980件,含上月留待處理案件,已處理2,134件,經扣除非屬陳訴性質書狀(含不屬本院職權、陳訴內容空泛、需陳訴人補充說明或補送資料、其他如發抒意見、陳述遭冒名、通知變更地址等)297件後,所餘屬於陳訴性質者1,837件,改以案計算為1,173案。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再陳訴無新事證併案處理者316案。
應循或已循司法或行政救濟程序,函復陳訴人依法辦理223案。
機關正處理中或屬機關應先行處理或屬建議性,送請機關參處519案。
函請機關說明、查處、補送資料76案。
據以派查38案。
委託調查1案。

總計5月份收受之人民陳情書狀中,由監察院陳情中心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之案件計183件,其中據以自動調查1件、派查4件略以:
據邱毅立法委員、邱顯富君等陳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開發金控公司違法併購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涉有諸多違失情事乙案。
據游木生君等陳訴:為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公告游漢煌申請祭祀公業游兆琳派下員名冊、系統表及財產清冊等作業草率,損及渠等權益,請主持公道乙案。
據王瑤如君等陳訴: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施作「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天母校區第二區新建工程」,於沼澤地興建大型建築物,造成附近房舍鄰損事件,嚴重威脅鄰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乙案。
據新竹市教師會理事長柯仕宏君陳訴:為新竹市青草湖國小於1月間辦理該校教師甄選試務時,校長鄧瑞源涉嫌藉職務之便圖利他人,並竄改教評會議紀錄、甄選試務人員會議紀錄及甄選成績等;案經舉發後,原被舉發之錄取人員雖已辭職,惟該校未將備取人員遞補為正取,影響相關人員權益至鉅,涉有違失乙案。
據張枝爐君陳訴:為台北縣政府及三重市公所辦理01-18-14道路「三重市環河南路(忠孝橋至成功路及正義南路至成功路)」工程,預計進行拆除建物部分超出原核准徵收範圍,損害渠等權益乙案。

監察院通過並公布之彈劾案件及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議決情形如下:
監察院於5月8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黃委員武次、楊委員美鈴所提:「江育群中校身為臺南空軍基地警衛勤務最高主官,卻未經申請核准及與塔台完成通聯,擅自駕車穿越機場跑、滑道管制區,嚴重損及基地飛(地)安全與國軍主官形象,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監察院於5月12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審查通過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所提:「蔡榮源、蔡一峰、楊文益三員分別於擔任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三峽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分局長期間,管理不力,監督、考核不確實,所屬員警涉入集體貪瀆、洩密、賭博及涉足不正當場所等案件,蔡榮源本人甚至包庇賭場及收賄,未依規定參與演習,該三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彈劾」乙案,並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4月24日,對錢林委員慧君、黃委員煌雄所提「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局長許哲彥、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副組長葉奕匡、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科長林榮紹、經濟部水利署河川勘測隊正工程司周世杰等4員,多次接受承攬第三河川局工程採購案之廠商招待,出入有女陪侍之理容KTV,召女陪酒作樂,涉足不正當場所,嚴重敗壞法紀,損害公務員形象」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周世杰降貳級改敘。」。同案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部分,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為斷,議決:「許哲彥、葉奕匡、林榮紹部分停止審議程序」。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5月1日,對杜委員善良、趙委員昌平所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吳傑人未能凜於檢察官身分,潔身自愛,竟利用職務上偵查犯罪之機會,得知其所承辦案件之女性當事人聯絡方式,憑藉檢察官之權勢,假借談論案件為由,私下邀約見面,而向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當事人逞其私慾,嚴重踐踏司法官箴,違法事證明確」彈劾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審認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為斷,議決:「本件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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