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聖霖檢察官,遭彈劾

林聖霖檢察官洩漏偵查內容,違法調取通聯紀錄,並收費代人撰狀,儼然地下代書行徑,斲傷司法公信力

(本報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聖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又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通聯紀錄,並洩漏予第三人,復收費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嚴重斲傷檢察官形象,因此遭彈劾!

監察院指出,林聖霖任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務員,本應恪盡職責,謹慎行使職權,忠誠執行國家所賦予之職務,戮力打擊不法,以摘奸發伏,保障人權,伸張正義,維護社會安定。檢察官偵查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就其偵查活動之內容不得對外公開。詎被彈劾人林聖霖於97年間利用承辦施用毒品案件,認可使用調查警察有無違法取證,使被告得不起訴處分之方法,自被告處獲取賄款,竟與其友人吳東昇(曾犯偽造文書、妨害公務罪,經判刑確定)共同基於違背職務受賄之犯意聯絡,洩漏偵查過程暨內容等偵查所得事項,告知吳東昇;復指示吳東昇向被告收取賄款3萬元。另被彈劾人林聖霖認可藉由其職務上指揮何時執行觀察、勒戒之權限,自被告處獲利,竟與吳東昇共同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東昇出面要求被告給付紅包及林聖霖喜愛之古董物品,而暫緩觀察、勒戒之執行。
又檢察官偵查案件,依據「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僅得因公務之需要查詢案件相關人員電話通聯紀錄等資料,並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惟被彈劾人林聖霖於97年8月及9月間,兩次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其承辦案件之案號填寫辦案進行單,交與該署負責調取通聯紀錄之檢察事務官依前開辦案進行單所載內容登入法務部電腦網路查詢系統,申請調閱與該案無關之通聯紀錄資料。林聖霖於違法取得上開通聯紀錄後,隨即違法交付予共犯吳東昇,並使吳東昇得以持上開通聯紀錄,向相關刑案被告黃輝男索取費用。
又被彈劾人林聖霖自93年起即多次代人撰寫民、刑事訴訟書狀,並有收取費用情事。依據臺東地檢署98年6月3日勘驗筆錄,被彈劾人在臺東地檢署使用的電腦內有林聖安案民事上訴狀、張純真案民事抗告狀及刑事告訴狀等各種民、刑事訴訟書狀二十餘件。被彈劾人林聖霖於本院詢問時坦承該等訴訟書狀係其所撰寫,並有收費等違法行為。
被彈劾人林聖霖上開違法濫權行為,事證明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等罪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至第6條及檢察官守則第6條、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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