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師涉性侵,2校長1教導遭彈劾

(本報訊)花蓮某國小訓育組長兼教師田春榮,涉嫌對4女生性侵害,校長教導慘遭彈劾。

監察院今日指出,針對花蓮縣甲國小田姓教師性侵害女學生案,監察院於本(27)日通過並公布高委員鳳仙及沈委員美真所提彈劾該校前任校長李忠祥、現任校長蘇愛志及教導主任余存仙案,原因為該3人因知情不報及未處理不適任教師。
彈劾案文指出:甲國小之體育老師兼訓導組長田春榮明知其學生A女、B女、C女及D女均為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利用年幼學生對老師之敬重,不敢強烈表達違抗之情形,基於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之犯意,自民國91年至97年間,先後違反A女、B女、C女及D女之意願,多次為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之行為。
提案委員指出:按兒童福利法第18條(93年廢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均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所稱之「教育人員」係指包含所有之教師在內,非僅指學校校長、主任及組長等人。本件校長等人知情後未依法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致使多名小學女生多年持續受害,違失情節重大。
本案彈劾理由如下:
被彈劾人李忠祥為甲國小前任校長,任期自91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李忠祥於93年間知悉田春榮性侵害女學生一事,惟其不僅未依法盡通報、調查及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義務,且讓田春榮繼續擔任體育老師兼訓導組長,使田春榮得以繼續利用其體育老師、田徑隊教練及訓導組長之身分,自93年4月間李校長知悉時起至94年9月間止,仍然像以往一樣,平均1星期1次對D女學生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行為,於93年4、5月間數次對B女為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行為,致使B女及D女身心遭受莫大傷害。
被彈劾人蘇愛志為甲國小現任校長,任期自95年8月1日迄今。蘇愛志於95年8月1日已知悉田春榮曾於91年間性侵害C,卻未注意防範,仍讓田春榮繼續擔任體育老師兼訓導組長,使田春榮得以繼續利用其體育老師及訓導組長之身分,於95年10月至96年3月間,先後3次對於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其於96年6月間知悉田春榮於96年間2次性侵害A,又於97年4、5月間知悉田春榮性侵害A等事實,卻未於知悉後,依法盡其通報、調查及處理之義務,仍讓田春榮繼續擔任體育老師兼訓導組組長,使田春榮得以繼續利用其體育老師及訓導組長之身分,於97年4月至11月間先後2次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致使A女身心遭受莫大傷害。
被彈劾人余存仙自87年8月1日起擔任甲國小教師兼教導主任。余存仙自93年4月間即知悉田春榮自91年起即常有性侵害女學生之行為,其於93年間除報告李忠祥校長外,並未通報;96及97年間除報告蘇愛志校長外,亦未通報。其未盡通報義務,致使田春榮自93年4月起至97年11月止,多次對A、B、D等學生為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行為,致使A、B、D等學生身心遭受重大傷害。
被彈劾人李忠祥等3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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