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辦指釋憲後的嚴重問題

(本報訊)針對今日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第665號解釋,陳前總統辦公室發表聲明如下:
一、 肯定釋憲結果對法官法定原則的肯定,確立法官法定原則的憲法精神,但仍然非常遺憾大法官665號解釋規避了法律保留原則的審查,沒有面對目前所依據的併案規則未經立法審查,而僅以內規形式限縮人民基本權利的事實;尤其更迴避了對聲請人進行中案件進行具體解釋,導致當事人及相關人仍陷在模糊的法律解釋空間中,失去人民所期待的定紛止爭功能。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點漏未解釋:1. 即使依據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對一般案件的規定,台北地院仍然明顯違反該要點之相關規定。當公開抽籤之周占春法官依該要點第10條提出併案要求,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時,依據該要點第43條之規定,審核小組之組成應「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有13個刑事庭庭長被排除在外,在台北地院在有18個刑事庭的情況下,卻僅由5位刑庭庭長組成,做成併案決議。等於以私相授受的方式決定該併案法官,顯然違反665解釋文中一再強調的需保障當事人受到獨立、公平的司法審判原則。2. 同時本案之併案程序亦違反「大案不併小案」、「專庭不並普通庭」之併案慣例通則。3. 因此雖然大法官解釋認為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一合憲規範,但基於以上兩點,我們認為台北地院之併案過程仍然是一個違法的決議,是一個違憲的結果。
二、 大法官第665號解釋肯認重罪羈押不能成為單一羈押理由,須同時具有其他逃亡、湮證、串證等要件,此見解是台灣司法人權保障又邁向前一步。而這項見解也與當初台北地院周占春法官兩次無保解除陳前總統羈押見解相同。因此我們呼籲目前本案進行中之二審法官,也要拿出相同的人權標準與專業勇氣,重新考量陳前總統之羈押必要,儘速停止對陳前總統之羈押。
三、 至於665號解釋中接受檢察官有抗告權的說法,係忽略檢察官係國家機關,並非一般人民,亦即並非憲法第16條中所說的人民,因此無從援引此抗告權。因此我們認為此為一不恰當的解釋,混淆了原本的法律程序及權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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