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良誠、白錫鏗∕連線報導 ,南投地院澄清

2009-11-20╱聯合報╱第A12版╱社會╱記者江良誠、白錫鏗∕連線報導
補救之道 請求撤銷脫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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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院民事調解,當事人未拿到任何賠償,法官便同意調解成立。律師呂勝賢說,這樣的調解被害人一點保障也沒有,如果是為增加調解績效而結案,就更不應該。


(本報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就民國98年11月20日聯合報載本院「為增加調解績效」而結案,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 本院自95年起擴大推動調解制度,希望透過調解程序提供當事人另一種省時、省錢又有效率的解決紛爭方式。故本院法官、調解行政團隊及遴聘之調解委員,均盡心盡力,不辭辛勞的為徹底排解當事人紛爭而努力。媒體登載被害人「質疑法院為調解績效」、律師說「如果是為增加調解績效而結案,就更不應該」云云,純屬誤會。
二、 本院受理被害人余素卿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於98年8月20日法官開審理庭時,徵詢兩造同意後移付調解。由本院遴聘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經勸諭兩造相互讓步而有共識後,製作調解成立筆錄時,也請法官到場再次向兩造確認調解筆錄內容,並交閱朗讀讓兩造確認無訛後簽名。且於進行調解程序中,有告知就調解成立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及嗣後如果被告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時,該調解筆錄具有執行名義,可以查封被告財產,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本件聲請人因認知上之不同,造成迄未獲得全部賠償,本院亦感遺憾。
三、 未來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本院刻正研擬相關措施,俾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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