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銀違法,罰400萬

(本報訊)永豐銀行關係人交易未經董事會,昨被金管會罰400萬元。

金管會說,永豐銀行違反金控法45條及60條第14款,昨天下午經金管會委員會通過才罰款。

金管會指出,永豐銀行違法的事實:永豐商業銀行97年8月為發行97年度第3期次順位金融債券與永豐金證券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契約,並支付服務報酬新臺幣180萬元,該交易屬金融債券之初級市場交易且契約給付費用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核非屬本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規定得採概括授權範圍,該行從事涉及利害關係人交易未事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通過,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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