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兩稿,更正王寓中、蘇永耀專題

2010-05-19╱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王寓中


親中閹割主權 邁被統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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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寓中╱專題報導
  馬英九總統就職將滿兩年,大選前「燒成灰都是台灣人」;執政兩年來,馬政府施政核心只有一個「中國」,在「維持現狀」的糖衣包裝下,馬實際推行的,是滅獨、一中、一統「三部曲」,而所依據的法理基礎,就是現狀的「一中憲法」。

(本報訊)陸委會針對(19)日自由時報批評政府大陸政策「親中閹割主權,邁被統不歸路」,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追求臺海長期的和平穩定繁榮是國人最大的共識,也一直是政府努力的方向。政府的大陸政策是以最符合臺灣主流民意的「不統、不獨、不武」理念,在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維繫臺海和平穩定現狀。陸委會指出,面對兩岸關係,政府的態度和立場非常清楚,就是「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絕對護衛中華民國的主權與尊嚴,為臺灣人民創造最大利益。


有關推動兩岸經貿交流、簽署兩岸經濟協議,陸委會強調,這是在「壯大臺灣、連結亞太、布局全球」的國家整體戰略下,讓臺灣在區域經濟整合情勢中,提升國際競爭力的作法。ECFA是在處理經濟專業議題,是在談如何「為民興利」的問題,完全不涉統獨及主權的問題。

對於自由時報「兩岸政策暴衝,人民監督無門」的報導,陸委會亦指出其內容嚴重誤解與扭曲。依照92年修正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送立法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送立法院備查。過去兩岸簽署的12項協議,其中協議內容並沒有涉及法律的修正或應該以法律規定的事項,所以政府都依據兩岸條例的規定,送立法院備查或決議;而海、空運協議,則依81年制定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函請立法院決議,有關3項金融MOU的簽訂,行政機關也都依兩岸條例的規定,送立法院備查,完全接受國會的監督。兩岸的任何協議沒有所謂「自動生效」的情形。

陸委會並澄清表示,我國是代議民主國家,由人民直接選出立法委員,再由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對政府的施政進行監督。有關立法院對兩岸事務的監督,陸委會過去已一再說明及強調,國會有健全的監督機制,可以依照現行立法院的運作架構和程序,透過相關委員會或委員會聯席會議、院會決議、施政報告、備質詢等方式,對行政部門進行實質監督,政府相關部會也完全尊重並接受國會監督的權限。因此,報導稱「人民監督無門」,實是刻意扭曲現行立法監督機制的說法。

此外,陸委會指出,依照兩岸條例第95條的規定,要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必須先經立法院同意,政府不可能未經立法院同意就片面決定開放陸勞來臺工作。報導所稱「包括對中國白領來臺工作的開放…從僅限於少數高階經理人,到大幅放寬。」係將兩岸專業交流與開放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工作混為一談,實屬嚴重誤解,陸委會於4月7日已經澄清說明,但報導持續混淆外界視聽,陸委會感到非常遺憾。

2010-05-19╱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蘇永耀


兩岸政策暴衝 人民監督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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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蘇永耀╱專題報導
  馬英九上台不過兩年,急著向中國敞開大門,並迅速簽下十二項協議、一項聲明及三份備忘錄;現並協商更大範圍的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但為何是這些協議,而不是其他?簽署協議後人民如何監督?馬政府均採密室作業,迴避人民的參與。

陸委會強調兩岸簽署協議沒有所謂「自動生效」情形,也絕無「密室作業」


(本報訊)陸委會發出更正函,提到有關(19)日自由時報A3版「兩岸政策暴衝 人民監督無門」專題報導,內容多有嚴重誤解,本會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國會對於兩岸事務的監督,機制健全

我國是代議民主國家,由人民直接選出立法委員,再由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對政府的施政進行監督。有關立院對兩岸事務的監督,本會過去已一再說明及強調,國會有健全的監督機制,可以依照現行立法院的運作架構和程序,透過相關委員會或委員會聯席會議、院會決議、施政報告、備質詢等方式,對行政部門進行實質監督,政府相關部會也完全尊重並接受國會監督的權限。因此,本報導稱「人民監督無門」,實是刻意扭曲現行立法監督機制的說法。

二、兩岸簽署的所有協議,依法都要送立法院

(一)過去兩岸簽署的12項協議,行政機關均事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簽署後均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簡稱兩岸條例)」規定送立法院,立法院為行使其監督職權,均由內政及相關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邀行政機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換言之,以上各協議簽署後,行政院均依法送立法院,立法院經改為審查並已進行審查,但卻又中途停止,此乃非行政機關所能處理。媒體報導不應直接簡化為「人民監督無門」、「密室作業」等說法,刻意誤導民眾,本會表達強烈遺憾。

(二)又,依照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須送立法院審議;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送立法院備查。過去兩岸簽署的12項協議,因為協議內容並沒有涉及法律的修正或應該以法律規定的事項,所以政府都依據兩岸條例的規定,送立法院備查或決議(海、空運協議,依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函請立法院決議),有關三項金融MOU的簽訂,行政機關也都依兩岸條例的規定,送立法院備查,完全接受國會的監督。兩岸的任何協議,絕對沒有「自動生效」的字眼。

三、兩岸經濟協議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會實施

(一)政府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協商,已經展開高密度的國會溝通程序,以密集、正式、公開、透明的原則,向立法院王院長、朝野黨團幹部、委員會或聯席委員會議等,進行專案報告及說明協商情形,以期讓國會各界儘量瞭解兩岸協商事務之進展,並尋求各界共識與支持,以作為推動兩岸事務後盾。

(二)本會一再說明,「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署後,因為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行政機關一定會依兩岸條例的規定,將協議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會生效實施。本報導一再刻意忽視行政機關的說明,並且任意捏造政府是黑箱作業的說法,本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

四、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交流,與大陸人民來臺工作無關

依照兩岸條例第95條的規定,要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必須先經立法院同意,政府不可能未經立法院同意就片面決定開放陸勞來臺工作。本報導所稱「包括對中國白領來臺工作的開放…從僅限於少數高階經理人,到大幅放寬。」係將兩岸專業交流與開放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工作混為一談,實屬嚴重誤解,本會於4月7日已經澄清說明,但本報導持續混淆外界視聽,本會感到非常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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