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 葉盛茂判2年半定讞

洩密案 葉盛茂判2年半定讞
洩漏搜索行動給柯建銘 將要坐牢
〔記者楊國文、林慶川、王述宏/台北報導〕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被控將扁家海外洗錢資料,洩漏給前總統陳水扁等案,一審被判十年之後,高等法院昨天審結,依洩密和隱匿公文罪將他判刑六年,其中葉將特偵組搜索行動洩漏給立委柯建銘部分,判刑二年六月定讞。葉盛茂成為我國首位因案須入獄的調查局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21/today-fo1.htm

【裁判字號】 97,矚上訴,9

【裁判日期】 1000520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盛茂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葉建廷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九十七年度矚訴字第三號、九十七年度矚易字第一號,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0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00八號、第二一00

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共同圖利部分暨所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葉盛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其他上訴駁回。

葉盛茂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第三項駁回上訴部分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一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葉盛茂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止,擔任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局長乙職,綜理調查

局全部事務,職司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犯罪調查、洗錢防

制等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緣我國為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聯盟(下稱

艾格盟聯盟)之會員國,透過艾格蒙聯盟之安全網路及各會

員國之金融情報中心(於我國為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進

行國際洗錢情資交換合作,而陳水扁之配偶吳淑珍前於九十

五年十一月三日已因與陳水扁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國

務機要費等案,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陳水扁當時因憲法刑事轄免權而暫未起訴,惟亦屬艾格盟

聯盟會員國之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前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

日以電子郵件通報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有關吳淑珍胞兄吳景

茂開立信託帳戶以吳淑珍之子女陳致中、陳幸妤為受益人而

有涉嫌洗錢之行為(葉盛茂此部分洩密予陳水扁部分未經檢

察官起訴,該洗錢之犯罪所得係龍潭工業區土地、南港展覽

館之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吳景茂因非法洗錢罪,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

第一號、九十八年度矚訴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

五年,並於上訴於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葉盛茂乃先於

九十五年十二月間以電話向當時不知情之總統府辦公室主任

林德訓報告請其安排與陳水扁見面,隨即於九十五年十二月

六日持洗錢防制中心陳報之案情中文譯本節略資料,至總統

府當面交予陳水扁,及告知上述資訊,陳水扁得悉後,因恐

上開被通報洗錢之資金中所含其與吳淑珍就龍潭工業區土地

部分貪污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遭發覺,立即轉知吳淑珍,吳

淑珍亦恐因龍潭工業區土地、南港展覽館部分之貪污重大犯

罪所得財物遭發覺查扣,隨即再指示陳致中、黃睿靚(二人

因非法洗錢罪,分別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矚上重訴字第六0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三千萬元、有期徒刑

一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黃睿靚並緩刑四年,現由最高法

院發回本院更審中)另行設立海外帳戶以利將前揭犯罪所得

轉入,陳致中與黃睿靚旋依指示在開曼群島設立紙上信託公

司,並於以該公司名義,在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Merrill

Ly nch Bank)開立投資及儲蓄帳戶,嗣因上開公司帳戶內

之鉅額資金在短期內頻繁流動,復遭亦屬艾格盟聯盟會員國

之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注意,由於黃睿靚及陳致中對前述

資金轉移之經濟背景,未能對相關銀行為合情之說明,經相

關機構通報後,瑞士聯邦檢察署調查發現有洗錢嫌疑,乃於

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查扣凍結上開相關公司帳戶內評估價值合

計約美金二千二百四十二萬五千元之資產款項,並向我國檢

察機關申請司法協助,惟陳致中與黃睿靚隱藏在瑞士美林銀

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之前開資產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查扣

凍結前,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先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以電子郵件函請我國洗錢防制中心提供黃睿靚、陳致中、陳

水扁及不知情之黃睿靚之父黃百祿在臺相關個人基本資料,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承辦之調查員鄒求強於接獲前揭開曼群

島金融情報中心之要求後,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簽報葉

盛茂核示,同意將黃睿靚、陳致中、陳水扁及黃百祿在臺相

關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並於回函予

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時要求如上述四人確有洗錢情事,請

提供予我國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調查,迨九十七年一月十八

日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以正式公文來函,內容敘述並檢附

黃睿靚在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之開戶及資金進出情形,鄒求

強於接獲公函後立即轉知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主任(調查局

組織法通過後,現改為處長職稱)周有義,周有義旋即向局

長葉盛茂報告,詎葉盛茂明知前揭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

提供之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可能係關於陳水扁家人涉及海外

洗錢之犯罪資訊,應本調查局偵查犯罪之職責,指示所屬蒐

集相關證據展開偵辦,且偵查中之犯罪資訊、證據等不得洩

漏無關之他人知悉,另依艾格蒙聯盟情資交換原則,相關洗

錢資訊僅供情報使用,不得散播給包括涉嫌洗錢之當事人在

內之第三者,竟為取得前揭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

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以交付予陳水扁,而假藉其係調查局局

長之權力及機會,基於隱匿其職務上所掌文書與交付有記載

上開犯罪資訊等應祕密文書之犯意,隨即向鄒求強、周有義

謊稱上開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睿靚海外資金情

資因涉及陳水扁之親屬犯罪,所以非常機密、敏感,須將整

個資料翻譯整理後,由葉盛茂親自將上述開曼群島金融情報

中心所提供之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交付予檢察總長,而指示

鄒求強、周有義依公文辦理程序函報最高法院檢察署,鄒求

強乃依葉盛茂指示將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睿靚

海外資金情資翻譯後,辦理受文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務

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調錢貳字第0九七000四

二三七0號函(稿),由於一般洗錢防制中心辦理相關案件

時,皆係勾選「密」或「機密」,然因葉盛茂表示上開資料

涉及總統家屬犯罪非常機密,且要親自交付予檢察總長,鄒

求強主觀上認為上開資料非常機密而在其上勾選「極機密」

,再經由主任周有義核稿後,由周有義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

日攜帶上開函(稿)併同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所提供之黃

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乙份之中英文譯本共十一頁作為附件一併

面報局長葉盛茂決行,葉盛茂則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於上

開函(稿)上批示「發」字樣,再由鄒求強在上述受文者為

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調錢

貳字第0九七000四二三七0號函極機密公文(附件檢送

黃睿靚海外資金情資乙份之中英文譯本共十一頁)原件蓋用

機關印信,交付予周有義,周有義即將上述已依程序製作完

成之前揭公函及附件交付予葉盛茂。葉盛茂取得前揭前開極

機密公文併附件資料後,竟未交付最高法院檢察署,亦未交

回調查局,且明知前揭公文所併附之資料,係屬陳水扁媳婦

黃睿靚涉嫌洗錢等犯罪行為之帳戶資金流動報告,本應交付

予最高法院檢察署偵查之屬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反而將

前述公文隱匿,並於九十七年二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九

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九十七年二月一日),在前往總統府

之際,於陳水扁之辦公室內親自將前揭資料交付予陳水扁,

而故意交付前揭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予陳水扁。迨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二日總統選舉後之某日,因鄒求強、周有義見前

揭公文已發予最高法院檢察署而未見任何進一步調查之指示

,乃由周有義面見葉盛茂詢問是否已將前揭公文連同附件一

併交付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葉盛茂為掩飾其

前揭犯行,猶向周有義謊稱:已經交付予陳聰明檢察總長云

云,直至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壹週刊」雜誌披露黃睿靚有

海外帳戶及進出鉅額款項消息,葉盛茂於同日以電話詢問周

有義是否有看到該則消息,周有義於電話中再次提問葉盛茂

,是否有將該公文交付檢察總長,葉盛茂仍以該公文已經交

付總長等語搪塞,周有義為明責任便將當日之通話內容製成

公務電話紀錄呈閱。嗣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立法委員洪

秀柱向媒體揭露黃睿靚前開帳戶資料,經法務部緊急函查,

始發現最高法院檢察署並未收到調查局發出之前開公文併檢

附之情資,乃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發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辦,承辦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法院

聲請搜索票後,於同日下午十八時二十五分許,前往葉盛茂

臺北市○○區○○路一段一八五巷五十七弄十九號住處執行

搜索,當場扣得葉盛茂於交付予陳水扁前自己所影印其洩露

予陳水扁之前揭受文者為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法務部調查局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調錢貳字第0九七000四二三七0號

極機密公文及該函之附件。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特偵組承辦檢察

官係朱朝亮)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

,新竹地檢署承辦檢察官係吳昭瑩)共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南機組,南機組承辦人係張肇康

)偵辦柯建銘等人涉嫌「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不法案

件,而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召開會議商討細節,原決定於九

十七年四月十四日針對柯建銘立法院辦公室、新竹老家及其

女性友人住處執行搜索,惟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十五時

許,特偵組承辦檢察官朱朝亮接獲柯建銘電話表示會於翌日

即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主動前往特偵組說明,朱朝亮認於九

十七年四月十四日擬對柯建銘發動偵查作為之行動業已洩露

,乃通知南機組承辦人張肇康取消原定之搜索行動,由於柯

建銘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前往特偵組製作筆錄後,雖帶同

檢察官朱朝亮、南機組承辦人張肇康前往柯建銘位於立法院

外之臺北市○○○路三號四樓柯建銘立委服務處進行搜索,

惟因與原決定執行搜索之地點不同,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乃

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通知南機組承辦人張肇康,將原欲於

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執行搜索之行動改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二日執行,張肇康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六

日上午八時十分許,向南機組主任湯克遠報告專案小組擬於

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再次對柯建銘發動搜索,並提及地點

尚未完全確定,惟張肇康研判應不會搜索柯建銘立法院辦公

室,由於可能會搜索立法院辦公處所,須得到立法院長之同

意,湯克遠遂立即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許,以電

話向局長葉盛茂報告預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再發動偵

查,並會再次對柯建銘搜索、約談,適柯建銘為九十七年四

月十一日特偵組會同南機組前往其立委服務處搜索之事,而

要求調查局國會聯絡組副主任龔進福約同葉盛茂於九十七年

四月十六日前往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後相約會面,詎葉盛

茂明知上開檢察官準備再次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就柯建

銘所涉前開案件發動搜索等偵查作為,係屬國防以外應祕密

之消息,竟基於洩密予柯建銘之犯意,而於九十七年四月十

六日中午前往柯建銘立委服務處之際,於同日中午十二時三

十二分三十九秒,應柯建銘之要求,令隨扈李永生以其所使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南機

組主任湯克遠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並於接聽後由葉盛茂直接與湯克遠對話,葉盛茂隨即於

電話中向湯克遠詢問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當天執行搜索時

,是否會前往搜索柯建銘立法院辦公室,由於湯克遠當時並

不知道葉盛茂係與柯建銘相約碰面,而回以目前搜索立法院

之機會不大,但目前仍無法確定,待葉盛茂詢問完後,葉盛

茂立即將電話交由柯建銘直接與湯克遠交談,柯建銘於電話

中再向湯克遠問及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搜索行動及其涉

案之情節究竟如何,湯克遠始驚覺柯建銘在葉盛茂身旁,乃

回以南機組係受特偵組指揮偵辦,詳細情形並不清楚,須到

四月二十二日當天勤前會議始會知道詳細案情,柯建銘接著

於電話中再問及湯克遠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南機組前往其立

委服務處時,是否有裝竊聽器乙事,湯克遠回以我們一切行

動均會報局,柯建銘復將電話返還予葉盛茂後即結束通話。

湯克遠於中午休息之時間過後之同日下午十五時四十分許,

即請張肇康前來其辦公室,向張肇康表示中午葉盛茂有以電

話詢問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搜索、傳喚行動,並於問完

後直接將電話交付予柯建銘,張肇康乃研判九十七年四月二

十二日就柯建銘所涉前開案件發動搜索等偵查作為復再遭洩

露而曝光,遂馬上報告特偵組檢察官朱朝亮,特偵組及新竹

地檢署評估後,遂決定取消該次執行搜索計畫。

三、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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