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區警員包庇色情,重判10年半

【裁判字號】 100,重上更(三),55

【裁判日期】 1000616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順安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 824號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264、7072號),提起上

訴,經本院判決後(94年度上訴字第346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

251號、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88號),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沈順安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拾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參萬元應予追繳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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