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不得收受外國人等政治獻金

(本報訊)明年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即將舉行,監察院提醒擬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為避免外國勢力透過政治獻金捐贈,影響國內決策,危害國家安全,外國人民(包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指出,根據政治獻金法,本國法人或團體之「主要成員」為外國人,即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超過1/3名額以上,或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權30%以上者,也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產申報處指出,違反上開規定之捐贈者,將處以捐贈金額2倍之罰鍰;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如果不慎收受外國人民或法人、團體之政治獻金,應儘速於收受獻金後2個月內辦理繳交國庫,否則將依政治獻金法第25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列,並沒收所收受之政治獻金。該處籲請民眾可以到監察院索取「企業捐贈政治獻金簡介」及「捐贈者自我檢測表」等資料,或下載網路檔案;監察院也建置「網路申報系統」及「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2套系統,供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查證不得捐贈者資料,相關人士可以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unshine.cy.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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