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案大幅減刑

(本報訊)喧騰一時的力霸案,高院今日宣判,相關人員均大幅減刑:

王令台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王令台如附表三編號7及編號8,均無罪。
王令一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王令楣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王令楣如附表三編號7至編號9,均無罪。
王令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
佰萬元。
王令可如附表三編號3,無罪。
王令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
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王令僑如附表三編號5及編號6,均無罪。
王令興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暨損害
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金章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任佩珍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佰萬元。
任佩珍如附表三編號6及編號7,均無罪。
趙顯連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
拾萬元。
趙顯連如附表三編號6及編號7,均無罪。
謝秋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佰萬元。
謝秋華如附表三編號6及編號7,均無罪。
郭敏容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郭敏容如附表三編號3,無罪。
吳麗香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萬元。
李思菁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李淑玉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孫紅紅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萬元。
張清雲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陳育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萬元。
陳香蘭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黃麗珍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鄭昭苓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萬元。
顏秀如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拾萬元。
楊美麗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
拾萬元。
藍慧敏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肆拾伍萬元。
蕭淑蓉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謝鳳珠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李政家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李政家如附表三編號4,無罪。
符捷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
拾萬元。
程楚秋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許銘揚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拾萬元。
譚伯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
拾萬元。
譚伯郊如附表三編號6,無罪。
曾武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捌拾萬元。
曾武彥如附表三編號5,無罪。
呂素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佰萬元。
郭立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郭立力如附表三編號7及編號8,均無罪。
郭琦玲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佰萬元。
吳若薇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
佰萬元。
張慧敏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
拾萬元。
盛嘉餘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黃立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
拾萬元。
吳國楨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陳義里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王霞雲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
拾萬元。
王炳台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
拾萬元。
陳份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陳份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吳訪和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
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陳佩芳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佰萬元。
陳佩芳如附表三編號7,無罪。
黃金堆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貳
拾萬元。
黃鳴棟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黃鳴棟如附表三編號7及編號8,均無罪。
蔡明華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上,處有期徒刑年柒月。
王婉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肆拾萬元。
徐政雄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徐政雄如附表三編號10,無罪。
程鵬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佰萬元。
程鵬飛如附表三編號6及編號7,均無罪。
謝正康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王事展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王事展如附表三編號4,無罪。
呂湘驊保險業職員,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暨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
於保險業之財產,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減為有期徒
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拾萬元。
郭紹鼎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壹佰萬元。
劉配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田醒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緩
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陳文棟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張世欽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
元。
鄭紀德共同行為負責人,違反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
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李德洋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緩
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吳金贊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劉衛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
元。
王達夫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暨
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
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明海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陳明海如附表三編號6,無罪。
郝麗麗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貳佰伍拾萬元。
洪日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陸拾萬元。
洪日爛如附表三編號3,無罪。
劉美玲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王英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拾萬元。
李瑞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張瑞茹共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瑞茹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林粹倫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王令麟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犯罪所得其中新台幣捌佰捌拾
萬柒仟佰貳拾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抵償之。犯罪所得其中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
應予發還被害之亞太固網公司。犯罪所得其中新台幣壹仟肆佰伍
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發還予如亞太固網公司附表一所示
小股東。
王令麟如附表三編號8至編號13,均無罪。
邱兆鑫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邱兆鑫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魏綸洪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壹年,減為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
巫壽民二人以上共同連續特別背信,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
上,處有期徒刑年捌月;又二人以上共同特別背信,犯罪所得
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年柒月;又二人以上共同特
別背信,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陳永和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以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康覺森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楊天麟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童家慶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
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童家慶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廖啟旭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胡念曾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楊慶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連復彰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
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劉洪福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
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簡錦俊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圓圓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廖尚文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廖尚文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林登裕違反公司之董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
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在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林登裕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陳緯浚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緯浚如附表三編號2,無罪。
林克謨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美雲、翁武夫、張樹森均無罪。
曾立民如附表三編號1,無罪。
蔡瑞朗公訴不受理。
其他均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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