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補教夫妻誹謗,蘇清號等判刑定讞

【裁判字號】 100,上易,2036
【裁判日期】 1001103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0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清號
      黃連惠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
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03號、追加起訴案號100 年
度偵字第902 號、併案審理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02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清號共同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連惠共同犯散布文字毀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蘇清號與黃連惠為夫妻,共同經營位於新竹市○○路○ 段71
號私立群益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群益補習班),由蘇清號
以別名蘇永年擔任負責人;黃連惠任班主任,處理行政事務
;李捷則為群益補習班英文班授課老師。民國97年10月間,
蘇清號、黃連惠因李捷有意轉至其他補習班任教而心生不滿
。嗣李捷聽聞蘇清號拒絕其再至群益補習班上課,且認蘇清
號未依約支付其應得之報酬,遂於97年11月20日傍晚時分,
偕其助理林秀幸及林育廷至群益補習班,並在上址附近「東
大陸橋」旁之馬路邊與黃連惠商討。黃連惠與李捷及林秀幸
就應支付之補習費、李捷於該日(即97年11月20日)及嗣後
得否再在補習班任教事宜商議,協商過程,林育廷全程手持
錄影器材錄影,並未加入討論,談論期間,另有3 名男子及
陸續有學生、學生家長及路人圍觀。雙方談論50餘分鐘後,
仍無結論,李捷、林秀幸等人遂先行離開。
二、嗣蘇清號、黃連惠發現有人散發群益補習班無預警更換英文
老師之傳單,及陸續有學生家長要求退費,明知李捷97年11
月20日並未夥同黑道與其等協商,惟為免群益補習班學生流
失,竟共同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推由黃連惠先於
97年11月27日書寫如附件1 「群益,痛心疾首的鄭重聲明」
之內容,記載「李捷英文於11月20日晚上,誆稱來班協商問
題,卻夥同數十名彪形大漢黑衣人,來班騷擾,造成同學及
同仁不安,對於此一行為我們深感不齒」等文字;接續於翌
日,書寫如附件2 「群益的鄭重聲明」之內容,記載「親愛
的家長,你好!群益補習班…李捷老師與臺中某補習班(有
黑道背景)往來密切…李捷老師於11月20日夥同數十名彪形
大漢黑衣人(有錄影存證)至本班誆騙協商…為保障班內學
生學習品質,避免未來受到暴力、黑道幫派等不良影響,迫
於無奈,求助於台北最負盛名、人數最多的英文教學團隊--
--劉毅……。群益補習班主任蘇永年暨全體員工敬上」等文
字,並分別於書寫當日委由補習班內不知情之員工朱秀琴打
字,上開各聲明意旨經蘇清號認可後,再由黃連惠接續於97
年11月27日、28日,交由不知情補習班老師卓淑滿,將敘述
李捷與黑道往來密切、夥同數10名彪形大漢黑衣人、對學生
有暴力、黑道不良影響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李捷名譽之聲
明,散發予英文班學生,並囑學生轉交家長(27日散發附件
1 之聲明,28日散發附件2 之聲明)。嗣李捷輾轉得知上情

三、案經李捷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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