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殺了校長? ◎ 薛春光


二月18日,永和國中全體師生為深受愛戴但含冤猝死的侯全利校長,辦理一場低調的追思會,很多人未被告知下,參加的人士都已經超過700人,如果再以書函通知,現場恐會擠入更多難過、不捨或對司法不滿的人。
侯元月18日晚上8點多甫交保回到家,不到短短25小時,19日晚上九點四十四分即因腦溢血送醫不治而辭世。
十九日白天,永和國中老師到侯校長家中探望,侯校長開口第一句話是:「學校還好嗎?」緊跟著:「學校的工程進行得順利嗎?」「寒假輔導課學生上課一切都正常嗎?教學有受到工程施工吵雜影響否?」侯校長的心中最愛的永遠是學校、是學生、是教育。但又誰想過,何以侯校長可以挺過艱苦難熬羈押48天,卻無法撐過交保後的25小時?這漫長48天的羈押,侯校長是如何渡過?交保後,看到媒體報導檢察官起訴的內容,尤其是接受廠商招待到大陸去買春或吃喝玩樂,侯校長第一時間的回應,真相又如何……。這些諸多問題,將隨侯校長的離去,而石沉大海。到底誰殺了侯校長?是教育界最近議論紛紛的話題。
此番新北市午餐案件的偵辦,檢調單位偵辦過程的粗糙,已經造成對社會更大的傷害。我不敢說校長是社會的菁英,但培養一位好校長實屬不易。檢調單位若僅憑廠商的片面之詞,不善盡查證職責即予以起訴,首先,對原本自律甚嚴一生奉獻教育的校長而言,一遭污陷即無法立足於教育領域,個人心智折損之苦,無異宣告校長終生志業的死亡;其次,即使等到案情釐清,司法還其清白,漫長歲月及惱人的官司,也已耗去其原本可以貢獻社會的大好歲月;最後,最嚴重的應是造成社會信任的崩解。校長雖然非公眾名人,但仍是學校師生的榜樣,對與校長相關案情之查證與公佈更應審慎,粗糙的偵辦過程及腥羶的傳播報導,只會讓整個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更加速崩解。
以侯校長事件為例,A廠商在證詞中引述B義工媽媽私下透露,C廠商所以每年都可以順利得標的原因,是侯校長經常接受C廠商現任總經理招待赴大陸買春或吃喝玩樂,起訴書上並標註此為待證之事實。既然是待查證之事實,出入境紀錄清晰可查,為何檢方不即時查證?
個人了解,侯校長於永和國中校長任內共四次入境大陸,一次與家人同行(2010七月),其餘三次分別為率領永和國中管樂團(2007年八月)、與校長同儕(2008年三月)、由教育局組團(2010年十月)等赴大陸參訪。雖然檢方在起訴書上標註係待查證事實,但可向當事者或同行伙伴查證而未查證,又將內容曝光於媒體,即使最終還侯校長清白,名譽受損之傷害已經造成,無可挽回。
面對不實的指控,任何人都無法接受,何況是一向重視榮譽的侯校長,據校長家人轉述,侯校長看到報導後難過的喃喃自語:「對我人格極大侮辱的這項起訴內容,從未向我查證」,「百口莫辯的我不知要如何面對我的學生、老師、家長與社會大眾?」尤其一句「這輩子恐怕無法走出大門」,竟一語成讖,令人不勝唏噓。
新聞見報後,C廠商現任總經理除以聲明書,還親自到侯校長靈前,鄭重澄清自己從未說過起訴書所載或媒體引述的話。
教育界普遍質疑的是:除了指控者的證詞,檢方難道在無任何積極查證作為下,就可依傳聞內容直接登錄於起訴書?
農曆年前最高法院舉行了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規定,做出一項重大決議「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希望藉由侯校長的案例,呼籲社會大眾,尤其是司法界,應共同重視人權,在無罪推論原則下進行司法程序,無論是負責偵查之檢察官或職司審判之法官,都能夠秉持「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要再傷及無辜。
「我的死是最後一個」,應是侯校長大聲想說的一句話吧!(作者曾任新北市中小學校長協會第三、四屆理事長,現任龍埔國中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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