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銀銀幣廣告不實,遭罰15萬元

(本報訊)台銀銀幣發行17萬枚,廣告卻標明1萬枚,廣告不實,昨(23)日遭公平會裁罰15萬元。

公平會表示,案關廣告宣1英兩龍年彩色銀幣「全球限量:10,000枚」,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全球發行量限量1萬枚,惟據臺灣銀行表示係誤植其他款式紀念幣之發行量,實際上該款紀念幣全球發行量為17萬枚。臺灣銀行雖稱發行量並非決定商品價值之首要因素,惟案關商品為2012龍年紀念幣,而按年度或年度搭配生肖之紀念幣,常於年初有眾多業者發行,消費者通常因該類商品獨特稀少性、品質或品牌知名度、設計等特性之吸引而在眾多紀念幣之間有所選擇,作成交易決定。案關廣告宣稱「全球限量:10,000枚」等,對消費者而言具有相對稀少性,有誘引交易相對人作出交易決定之效果。本案實際上案關商品發行量既非如廣告所述「全球限量:10,000枚」,且差距達16萬枚,有使消費者陷入錯誤交易決定之可能,並對其他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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