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罰510萬

(本報訊)遠雄人壽涉違反保險法,罰款510萬元。

金管會調查:遠雄人壽有佣金支付予非要保書所載業務員、辦理合作推廣業務,未確實執行所訂招攬作業準則、有規避利害關係人交易及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機制明顯不足、與利害關係人合作開發案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取得不動產有未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對同一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有超逾法定限額、有於本會限制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後仍與關係人簽訂契約暨電話行銷招攬等六項缺失,未有效建立或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或內部稽核制度等情事,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5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限制該公司於文到之日起六個月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或交易對象為政府單位除外)及於文到之日起三個月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交易。


且須於上開期限屆滿後提報改善計畫並經本會核定後方可解除交易限制。另就六項缺失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及就四項缺失請公司於文到一個月內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或提具改善計畫具報。併請公司於文到二個月內通盤檢討其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並由稽核主管出具報告提董事會後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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