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售電案,經濟部等遭糾正

(本報訊)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任由汽電共生業者以高價售電予台電公司,再向台電購買廉價電力;無視市場利率已大幅降低,迄未與民營業者完成費率調降,致台電虧損加劇,監察院22日通過監察委員劉玉山、吳豐山、葉耀鵬、黃武次提案,糾正經濟部、能源局及台電公司。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包括:
一、 能源局按時間電價扣除輸配電及銷管費用等方式,訂定收購汽電共生業者餘電費率,致部分汽電共生業者選擇單價較高之尖峰、半尖鋒時段,增加發電躉售予台電公司,又允許業者向台電購買較廉價電力,徒增台電公司營運成本。
二、 經濟部與台電無視92年起市場利率水準已大幅降低,迄未與民營發電業者完成利率浮動調整協商,竟先同意業者縮短燃料成本反映時間,錯失併同協商良機;台電公司未依經濟部指示,交付仲裁或訴請司法機關判定,增加購電成本,確有違失。
三、 台電公司未將支付民營發電業者購電費內含之經濟資產持有成本,平均分攤至機組經濟壽年25年內支付,有違「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規定。
四、 台電公司支付民營電廠購電費用之容量電費,係按發電機組於保證發電段可用率88%之購電量,計算單位費率,卻以保證時段全部購電量作為支付上限,致部分民營電廠當年度實際獲得容量電費,高於原須支付金額,增加購電費用。
五、 台電公司未依與發電業者相互購電辦法規定,將民營發電業者應共同承擔電力系統備用容量,納入購售電合約,實有不當。
六、 經濟部漠視行政院已將備用容量率調降為16%,仍核准星元電力公司申請興建電廠籌設許可,又未考量台電公司實際備用容量情形,逕同意星元電力公司裝置容量逾開放容量部分,於100年尖峰負載發生日起即可獲得容量電費,徒增購電支出。
七、 台電公司向民營發電業者購電費用,已包含電源線終端設備管理維護費用,卻同意業者將該設備移撥台電公司,並負責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徒增相關費用,該設備又非業者無償移撥,台電公司卻視為無償捐贈,均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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