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外籍人士收容代替羈押情形走入歷史


收容天數大幅降低  
  (本報訊)過去外界曾質疑國內的外國人收容制度「以收容之名,行羈押之實」,移民署日前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相關規定,去(100)年底生效實施,即便有犯罪涉案嫌疑的外國人,但在未判決前,仍需捍衛他(她)們的人權,改採「責付、限制居住方式替代收容」。
  移民署長謝立功指出,經統計,涉案受收容的外國人平均收容天數,自2011年元旦至128142.75天,驟降為2011年129日至2012年630日的75.08天,降幅趨近一半,顯示我國重視受收容的外國人之基本人權。
  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移民署主動修法對於「暫予收容之行政目的是為順利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明定「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為限,因此,使外籍人士收容代替羈押的情形走入歷史。
  修正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收容期限原則以60日為限,必要時得延長收容60日,以一次為限」,謝立功說,收容期滿後,受收容人就得以限定其住居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人權也受到保障。
  謝立功表示,在修法前,移民署台北收容所近一年的外籍人士平均收容天數是159天,宜蘭收容所則是147天,新竹收容所118天,南投所為132。在100129日修法至今,台北收容所外籍人士的平均收容天數是71天,宜蘭所76天,新竹所是67天,南投所則是82天,平均天數減少了幾乎一半。移民署針對受收容的外籍人士,除了修法保障人權之外,也積極加速遣返作業流程,以落實兼顧外來人口管理及人全保障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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