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澄清說明


(本報訊)有關本(21)日報載『2個法官11放,看守所誤縱製毒高手』,嘉義地方法院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件被告許建政於101316日因檢察官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必要,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裁定羈押後,因偵查中羈押期間最長為四個月,經延押後,羈押期間應於101715日屆滿,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期滿應釋放。故本院偵查中羈押案件之承辦股書記官於101713日前12日,曾向地檢署詢問是否起訴移審,未獲肯定之回應;在101.07.13當日下午4時許向本院分案室查詢得知該案尚未起訴送審後,因本件羈押到期日即101715日適逢星期日,為免因例假日未上班,未及釋放,而可能影響被告權益,故本件偵查中羈押案件之承辦法官先開立101715日生效釋放之釋票,並於101713日星期五下班前傳真至嘉義看守所。
二、惟承辦該案之地檢署檢察官,於101713日(星期五)下午530分下班後,將被告許建政起訴移審至本院,由本院當日值班法官處理,經值班法官訊問後,對被告許建政為羈押之處分,並連同押票、被告移送嘉義看守所執行羈押。
三、綜上過程,本院偵查中羈押之承辦法官因偵查中羈押到期日為例假日,在未知檢察官是否起訴移審,且在檢察官尚未起訴移審前,先於上班日(101713日)開立偵查中羈押期間屆滿應釋放之釋票,並於101713日傳真至嘉義看守所,以避免被告權益受損,並無違法之處;而本院值班法官於被告許建政起訴移審時,所為之羈押處分,因當時被告許建政尚未釋放(傳真至嘉義看守所之釋票日期生效日為101715日),且係連同押票與被告送至嘉義看守所執行羈押,其羈押亦無違法之處。至於嘉義看守所何以嗣後釋放被告部分,本院無法代為說明。
四、被告許建政於起訴送審後,因遵期到庭,該案件承審法官認無再為羈押必要,並未再為強制處分,該案業已審結,於101920日宣判,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2年,本案審理期間,歷經1次準備程序及2次審理程序,被告均遵期到庭,並未造成審判無法進行之不利益,亦未損及被告人身自由之權益。
五、自由時報報載檢方曾通知法院隔天要移審,且有紀錄可查部分,經本院向承辦法官、書記官查詢,及審閱卷內資料,均未發現檢方曾為移審通知之紀錄,此部份應有誤會;另該報標題稱『地院不會究責』,亦與本院立場不符,本院係指上述被告許建政羈押處分與釋票開立,本院並無違法之處,至於過程聯繫中是否有疏失及責任問題,本院自當加以檢討以決定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議處,斷無報載『不會究責』之情事。
六、本案發生後,本院業已強化偵查中羈押之人犯即將到期時之處理流程,以「提票代替釋票通知看守所」,即於偵查中羈押期間屆滿時,若羈押中人犯未經起訴移審,將於提訊人犯訊問後,由法官當庭決定是否釋放,不再以釋票為之,以避免此情形發生。
七、此外,本院亦會與看守所、地檢署間,就應加強聯繫及作業流程應檢討之部分,進行研議、檢討,避免此種情況再發生,造成民眾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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