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權會:公民有權作蒐證 公務部門別呼嚨


(本報訊)日前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時,民眾以攝影、拍照方式,作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手段,但竟遭到警方嗆有新法」規定,民眾如未經警方同意進行「錄影蒐證」,恐觸犯法令,侵害執勤警員的個人隱私。原來掌管全國法令解釋的法務部,竟憑一紙公文指稱根據繫維護執勤員警之個人隱私,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為此台灣人權促進會124日號召民眾自備相機、攝影機、手機,到警政署前,集體向執勤警方、公務機關拍照、蒐證,保障人民抵抗公權力不當濫用的權利。

台權會會長賴中強表示:國家不可以對人民主張基本人權,個人資料保護或隱私權的保障,是源於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是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侵犯,但是沒有國家對人民主張基本人權這回事。警察行使公權力就是代表國家,法務部的函釋讓國家可以援引隱私權保護,對抗人民,限制人民錄音錄影拍照,完全顛覆基本人權的概念,是把法治國家倒著看。

出面接受人民陳情的警政署代表表示,原則上警察在公開場所執行勤務時,民眾得進行錄音、錄影蒐證,但如果民眾有觸犯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妨礙公務的情況,則警察可以制止。但在場許多聲援民眾分享其實際經驗,當他們向執勤中的公務人員進行影音記錄時,卻往往受到員警橫加阻擾干涉,甚至被威脅以防礙公務究辦。例如居住在華光社區的居民痛陳,為迫使居民離開他們居住了三、四十年的家園,過去社區曾遭遇不明大火,近來有外來者進行土地測量等工作,居民自動組織社區守護隊並由公民記者進行拍照記錄,但此舉卻遭到警察制止,動輒扣以「防礙公務」之大帽。

除了在警政署前向執勤中的員警進行錄影、拍照的反蒐證行動外,我們也到法務部要求立即廢止這紙不當解釋、濫用的公文函示。台灣人權促進會進一步表示,警政署雖然公開承認民眾有權利在公眾場合裏可對執勤員警進行錄影、拍照,但此項權利不應只限於所謂之「公開場合」。例如人民在非公開場合向警察陳情、檢舉或在私人場所內接受行政調查,人民都應有權利以錄音、錄影等方式,讓公權力之行使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台權會要求法務部並必須綜合考量以上狀況,確保人民面對公權力之基本權保障,而非僅以公開場合條件之說,繼續呼嚨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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