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志投書蘋果,法務部說明


檢察官評鑑只是塊遮羞布(李中志)


法務部回應:

針對今(28)日李中志教授投書媒體「檢察官評鑑只是塊遮羞布」一文,法務部提出說明如下:

    一、法官法第86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另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是檢察官偵辦案件,應保持中立,並負有客觀義務,即不分偵辦對象之黨派、團體、身分、地位,均一律平等對待,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故並無針對特定政黨人士偵辦案件之情事。
    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雖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即應提起公訴;惟本部為提高定罪率,建立司法威信,於98年7月1日以法檢字第0980802583號函要求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應加強蒐集犯罪事證,審慎綜合研判偵查所得之全般證據,確信有可使法院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性者,始予提起公訴。本部99年5月28日訂頒之「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6點並將上開函示內容予以明文,期藉要求檢察官審慎起訴,降低無罪率,避免無辜之人遭受訟累,以保障人權。100年度檢察官起訴全般案件之定罪率已達96.1%,並無濫訴之情形。
    三、另對法院判決無罪案件之檢討部分,本部已持續透過加強無罪案例分析及檢討、強化檢察官協同辦案、檢察一體內控機制、舉辦各項在職訓練等具體作為,以精緻偵查增進檢察官起訴案件之品質,以保障被告人權。
    四、法官法所定檢察官評鑑制度,為提高人民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信賴,乃擴大外部委員之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情事者,有懲戒之必要者,得決議報由本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本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檢察官如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之情事,情節重大者,行政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或移由本部準用法官法第51條第2項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絕無逃避內部職務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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