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弊案,銀行局罰500萬

(本報訊)高雄銀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核有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之職務
一、 裁罰時間:102年2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高雄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高雄銀行行員利用親屬名義偽冒貸款,有冒開活期儲蓄存款戶、利用偽造或變造相關文件方式申請貸款,亦有主管及其他行員職章遭盜蓋、放款徵信及對保均由同一人辦理、授信卷宗遺失、相關權利文件未經主管核定即予領出等情事,作業流程涉有缺乏內控牽制機制,主管亦未確實執行覆核作業。該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新臺幣500萬元罰鍰;另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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