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向高院抗告成功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偵抗字第368號裁定之新聞稿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賴素如、程宏道等2人准予交保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晚間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其理由如下:
一、原審經訊問被告2 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 規定,逕命具保、限制住居,其前提業已肯認被告2 人確實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明載於原裁定理由。經本院細閱卷證,已知本案事涉極廣,相關證人甚多,雖前於搜索過程中曾有部分證物扣案,仍有多項事證猶未釐清,多名證人亟待傳喚,而有調查必要一節,亦據檢察官釋明在案。
二、被告賴素如部分:
(一)原審於裁定理由中認為相關共同被告於偵查中僅有「部分供述」,顯然檢察官主張有諸多事證尚待勾稽調查,共犯、證人仍有串證之虞,尚非全然無據。
(二)原審復認為僅諭知被告賴素如具保,並不得與共同被告賈二慶、彭建銘、程宏道、證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聯繫即足,惟漏未說明上揭實務上難以查證、監督之應遵守事項,如何有效替代檢察官為防止其勾串共犯或證人而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原裁定理由即有不備之處。
三、被告程宏道部分:
  就所涉太極雙星公司團隊設立、增資過程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刑法第214 條之相關情節,仍賴證人到庭釐清,尚非僅以物證、書證即得究明,被告程宏道就此部分犯行仍然否認,顯然有試圖矯飾脫罪之可能,案情仍有陷於晦暗不明之虞,檢察官聲請書已記載被告程宏道此部分所涉犯嫌,且於原審當庭陳稱與劉文耀有串證之虞,原裁定逕以被告程宏道於供述中自承部分客觀事實,即認為被告程宏道就此部分並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理由亦有不備。
四、按被告有無勾串證人之虞之事實,應就案件進行情形及所舉證人與被告之關係及卷內事證等通盤因素加以考量觀察,而有無羈押之必要、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裁量,必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並應於裁定內敘明判斷之依據及理由,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檢察官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全無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處理。
五、末按法院之裁判,本應公諸社會大眾,但關於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裁定,為維護偵查秘密,並考量過度暴露案情恐有礙檢察官犯罪之偵查,故本件裁定就相關具體事實及證據,為適度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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