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美國擱置不立法, 台灣卻急著做?


打擊盜版的執法界線  請智財局說清楚講明白!

(本報訊)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將推動打擊網路侵權新措施,針對伺服器設置於境外之網站,如屬專門從事網路侵權行為、或其上之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嚴重影響相關產業發展者,智財局得封鎖該網站,使國人無法連結至該侵權網站。聲明一出即造成民眾擔憂打擊盜版執法過當、恐有損害言論與秘密通訊自由的疑慮。親民黨團總召李桐豪指出,智慧財產局有必要在提案至立院前,清楚說明該項修法之必要性與具體措施,台灣現正積極發展文創產業,智財權的保護是必要措施,但同時台灣也在吸納全球網路巨擘來台建構雲端運算中心,兩者產業的平衡是需要細緻的討論與縝密的修法,智財局應在修法前召開公聽會、達到社會共識,若貿然草率修法,徒增擾民之非議,更難以在立法院得到修法支持。
目前著作權法第九十條早有相關規範,網路經營業者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就可免除民事責任,以茲監督網路業者的智財權管理。此外,在美國相關法案叫做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 Stop Online Piracy Act,註一),亦由於爭議過大,今年1月底經參眾兩院國會議員決議暫予擱置,也未完成立法。此次智財局大動作的修法,親民黨絕對支持知識財產權之保護,但也希望智慧財產局能說明下列問題,以利釐清社會疑慮:
1.  現有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有何不足之處?有修法之必要?
2.  為何要推動一項在歐美都無法通過的智財權保護措施?
3.  「重大明顯」該如何定義?
4.  封鎖網站是否有違憲之嫌?
5.  不需法院判決即可逕行封鎖網站?
6.  是否與我國積極加入ACTA (反假冒貿易協定,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註二)有關?
親民黨立院黨團進一步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固然重要,但貿然封鎖網站也可能適得其反。再者目前我國正積極加入ACTA協定,然而歐洲議會卻於去年7月以47839票否決加入ACTA,顯見該協定爭議仍大,親民黨團不禁好奇,我國是否期望透過此次修法加入ACTA協定? 若是如此,親民黨團希望智財局應明確說明,這對我國產業的智財權保護有甚麼好處,否則智財權修法又淪為美牛事件第二,還沒開始談TPP又有美豬叩關。
目前台灣正在積極發展雲端產業,包含搜尋網站Google投入3億美元在彰濱建構雲端運算中心,日前Facebook開放資料中心亦在台啟動,智慧財產局若無法清楚回答上述問題,則該項作法將難取得民意共識,也無助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更難在立法院得到修法支持。親民黨團鄭重呼籲智財局應該邀集各界專家、學者、業界和民眾,召開公聽會討論,才能有效修法,達到保護智財權、網路產業正向發展的雙贏局面。

附件
註一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縮寫為SOPA,亦被稱為H.R. 3261法案。該法案由美國眾議院德克薩斯州共和黨議員蘭默·史密斯(Lamar Smith)於20111026日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如果該法案得到通過,將擴大美國執法部門及版權擁有者在應對網路上販售盜版產品及冒牌貨時的權力。該法案現已提交至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它以1998年的《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為基礎。
當法案通過後,美國司法部及其他版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以對付盜版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該法案提高了對網際網路用戶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分享版權內容的刑罰,如:六個月內分享10份音樂或電影類的版權作品將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該法案將給予那些自願採取措施打擊網路盜版和侵權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以司法豁免權,同時也允許版權持有人向任何一個明知卻謊稱不知進而提供侵權內容或盜版產品的網站索要連帶賠償。該法案的支持者認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市場及相關行業的的就業和收入是有必要的,尤其是要加強對國外侵權網站的執法力度。反對者認為該法案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一種網路審查行為。同時該法案還會導致網際網路發展的倒退。並且反對者還擔憂該法案會鼓勵網際網路上的告密行為,同時影響言論自由。連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和洛杉磯時報(LA Times)都挺身而出反對 SOPA。紐約時報指出,SOPA 違反 1998 年通過的數位千囍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該法案認為,網路服務業者在接獲通知後,移除盜版內容,就不須承擔法律責任。


註二 ACTA (反假冒貿易協定,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ACTA協定是國際間期望用以效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際措施,已在去(100)101日由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摩洛哥以及新加坡等8國共同簽署。《反仿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簡稱ACTA)是一個國際智慧財產權協定。自願加入的國家將建立一個國際法律框架,並建立一個國際機構以外的理事機構。該協定由日本發起,並獲得各大行業巨頭的支持。協定已於2011年底被多個已開發國家簽署。ACTA在推出後被廣泛批評為限制人權、隱私權與言論自由的協議,並且在歐洲多處掀起了抗議。歐盟負責研究ACTA的專員也提出辭職並參與了抗議活動。反對者指出ACTA幕後的組織試圖以封鎖政治敏感的網站為誘餌換取簽署。ACTA的範圍包括仿冒商品、仿製藥品和網路上的侵權行為。


註三 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九十條之四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九十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九十條之六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九十條之七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九十條之八

有下列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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