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人壽涉違保險法,罰150萬


(本報訊)金管會於101年度辦理不動產取得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該朝陽人壽公司辦理不動產取得相關作業涉有缺失,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第168條第4項第3款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或購入不動產,有未對土地持有人與共同開發人詳實辦理徵信、未有相關租金規劃與租賃市場調查及招租計畫等相關資料,分析預估收益率供決策參考、未能就相關假設情境之合理性檢附佐證資料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60萬元整。另查該公司承受擔保品,未能符合行為時本會101年8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10102513091號令規定,於取得後9個月內送件申請建照執照者,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3款規定處以罰鍰9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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