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罰400萬、國泰世華罰300萬

(本報訊)金管會今晚發佈新聞說,合庫、國泰世華銀行違規,前者罰400萬元,後者罰300萬元。

金管會今晚同時發佈新聞說: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將民眾檢舉資料外流,暨授信徵審作業及程序規範不完備,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未訂定完善之檢舉案件相關內部控制架構及程序,將民眾檢舉資料外流,暨授信徵審作業及程序規範不完備,致未取得擔保品買賣契約前,即進行擔保品鑑估及以契約金額一定成數核貸之審查程序;又實際核貸時將附屬設備之買賣價金一併計入,惟未訂定內部程序規範以查證附屬設備之買賣契約、價金及交易之真實性,以及附屬設備可否計入為不動產買賣價金之範圍及其影響。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一、 裁罰時間:1月29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離職員工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未能建立妥適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經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考量該違規之情事係該行自行發現,並已為適當之處理,故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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