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法院類別」核定清冊

41日起部分法院類別司法院核定重新調整

(本報訊)司法院所屬一審普通法院現行法院類別,係由本院2012年427日核定,自2012年61日實施。茲因各法院受理案件迭有增減,爰據各地方法院最近5年(2009年至2013年)平均受理案件數,調整一審法院類別,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數已達5千件以上,應由原核定第六類變更為第五類外,餘各地方法院均仍維持原核定之類別。

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法院類別」核定清冊
41日生效
編號
法  院  名  稱
每年受理案件數
核定法院類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30,023.40
第一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28,055.40
第一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64,502.60
第一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35,904.60
第一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4,381.00
第一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54,650.20
第二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04,669.60
第一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56,200.20
第二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22,458.40
第一類
1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75,612.40
第二類
1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2,337.20
第一類
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24,024.80
第一類
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342,874.40
第一類
1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390.20
第一類
15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32,191.80
第三類
16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47,424.20
第二類
1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44,399.40
第二類
18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65,180.60
第二類
19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8,881.60
第五類
20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5,598.00
第五類
2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720.20
第六類
備考:
一、法院類別:係依法院組織法第11條附表說明所定。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1.每年受理案件8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
 2.每年受理案件4萬件以上未滿8萬件者,為第二類。
 3.每年受理案件2萬件以上未滿4萬件者,為第三類。
 4.每年受理案件1萬件以上未滿2萬件者,為第四類。
 5.每年受理案件5千件以上未滿1萬件者,為第五類。
 6.每年受理案件未滿5千件者,為第六類。
二、每年受理案件:
 1.以各地方法院實際受理之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及民事執行事件為採計標準。
 2.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數均以最近5年(2009至2013年)各項受理案件之平均數為各法院各項受理案件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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