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會員代表大會,除嘉義同鄉會糾紛

(本報訊)台北市嘉義縣同鄉會內訌,常務理事蔡清忠檢舉理事長黃偉冀資格有問題,以致包括黃在內的理監事多人,遭台北市社會局撤銷當選資格,雙方並鬧上法院,台灣高院裁定要補正第十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今天的會員代表大會,由何語擔任主席,上午10時在台北市長沙街國軍英雄館召開,出席代表非常踴躍,共選出

理事25名:黃有忠、何語、邱姿蒨、蔡應龍、李三雄、蘇秀枝、楊焜燿、李榮崇、吳振斌、鄭耀輝、林芳寬、張燕清、劉長裕、陳進興、許博鈞、陳永山、林宜信、陳春、許允雄、張虞美、張有趁、林佳鼎、黃淑媺、陳威志、劉柏宏等人。

監事7名:徐明和、李慶祥、楊鳴杉、官朝永、陳永茂、許茂煌、王然霈等人。

第16屆理監事當選名單全部出爐,完成台灣高等法院的要求。

附錄:
【裁判字號】102,上,1221
【裁判日期】1030512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嘉義縣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何語(註:民雄)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張衛航律師
被上訴人  蔡清忠(註:布袋)
      劉樵卿(註:東石)
      簡宗德(註:竹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個月內,具狀補正上訴人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黃有忠,依其訴
    狀之記載,係上訴人於101 年12月23日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
    選出之第16屆理監事,於102年1月2日召開第16屆第1次理事
    會所選出之理事長,然而,上開上訴人於101 年12月23日召
    開之會員代表大會,經被上訴人主張係由無召集權之黃偉冀
    所召集,業經原審判決確認該次會議之決議無效在案,足證
    上訴人訴狀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顯非合法,黃有忠並已辭去
    理事長一職,則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依法應予補正。又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規定,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6
    個月時,得由常務理事互推其中一人代理,上訴人已於黃偉
    冀遭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撤銷理事及理事長資格時,
    由常務理事推舉何語代理理事長,此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曾發函同意由何語代理,(見
    本院卷第82頁)該函迄今並未撤銷,則何語自屬現仍有權召
    集之人,爰暫改列何語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由其召集會
    員代表大會,選出合法之新理、監事,並進而選出合法之新
    理事長為法定代理人,以資補正。茲考量上訴人重新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需有較長時間補正,酌定三個月期間,以求週
    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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