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告王定宇誹謗,一審無罪

裁判字號】102,自更,1
【裁判日期】1040211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裁判全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更字第1號
自 訴 人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自 訴 人 林秀梅
      黃國濱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被   告 王定宇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王定宇無罪。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
    法第4 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又「依自訴意
    旨所指,上開競選宣傳廣告,係藉由三立等電視臺播送散布
    全國各地,使聲請人之名譽受損等情,如果無訛,被告等之
    行為地雖在『三立新聞臺』所在之臺北市內湖區,但其藉由
    電視之散布遍及全國各地,臺南市亦屬犯罪之結果地,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自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
    裁定參照)、「『TVBS電視臺』為全國性有線電視臺,就聲
    請意旨所述情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
    1 項之規定,難謂無管轄權」(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聲字第
    114 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依據自訴狀所載,被告係分
    別於民國101 年11月30日21時至23時間,在「三立新聞臺」
    之政論性電視節目「新台灣加油」中;於101 年12月2 日21
    時至23時間,在「三立新聞臺」之政論性節目「驚爆新聞線
    」中;及於101 年12月4 日21時至23時間,在「三立新聞臺
    」之政論性節目「新台灣加油」中,為妨害名譽之行為,其
    節目錄製地點雖在臺北市內湖區,有「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
    司」102 年6 月24日三立字第102157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
    自字卷〔下稱本院卷一〕第87頁),惟「三立新聞臺」為全
    國性有線電視臺,其節目播送範圍遍及臺灣各地區,包含自
    訴人等所在之南投縣,且自訴意旨所指如果無訛,在南投縣
    所造成之損害尤鉅。是本件依自訴人自訴所指之事實,南投
    縣自屬被告妨害名譽犯罪結果地,從而自訴人向管轄之本院
    對被告提起本件自訴,本院自有土地管轄權,自訴人提起本
    件自訴,應屬合法。
二、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王定宇曾為臺南市議員,經常參與電視臺新聞節目之討
    論。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一)至
    編號(三)所示時間,在參與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三立
    新聞臺」之節目討論時,陳述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而被告上
    開言論及行為,意指南投縣政府係貪瀆團隊,整個縣政府是
    專業級的A 貨;其中業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之自訴人林秀梅
    、黃國濱亦遭被告指控係貪瀆團隊一員,甚至身為水保科長
    之黃國濱竟遭被告指控為「會害掉人命的」,被告在節目中
    陳述:「他12大案,有12件有牽涉到縣政府一級主管的案子
    」、「96年南投火車好多節活動標案核銷有問題,也去縣政
    府搜」、「結果這12個大案裡面,有1 個案子很特別叫做豐
    丘明隧道,豐丘明隧道活埋了6 個人,南投的水保科科長起
    訴求刑6 年,這些官所做的事情是會害掉人命的」,及數度
    手持載有「南投縣政府李朝卿貪瀆團隊與外籍兵團」、「7
    、林秀梅、觀光處科長、南投火車好多節圖利承包商開立不
    實證據,檢調約談後以20萬元交保,並於98.7.1起訴」等字
    樣之板子為陳述。
  (二)惟被告所論及之人,許多已判決無罪確定或經簽結:
  1.黃國濱部分早已判決無罪確定:於97年9 月中旬辛樂克颱風
    來臨,因土石坍塌造成豐丘明隧道遭土石淹沒覆蓋,適有金
    添福等7 人慘遭瞬間大量滑落之土石活埋死亡。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時任南投縣政府水土保持科科長之
    黃國濱涉犯刑法第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乃以98年
    度偵字第2493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00 年2 月
    16日以98年度訴字第189 號判決黃國濱無罪,檢察官不服判
    決而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 年6 月
    8 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89 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而確定。
  2.林秀梅部分早已判決無罪確定:林秀梅係南投縣政府觀光處
    (原觀光局)觀光推廣科科長。在南投縣政府觀光處於96年
    1 月間,辦理「2007南投鐵道嘉年華徵求合作廠商」及「20
    07集集鐵道嘉年華─南投火車好多節預售票票物及活動宣傳
    勞務採購案」(即南投火車好多節活動)等2 項勞務採購。
    檢察官認為林秀梅違背其依採購契約辦理扣款之任務,致生
    損害於南投縣政府之利益,認其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
    信罪嫌,而以98年度偵字第1302號、第2814號提起公訴。嗣
    經本院審理後,於100 年8 月5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69 號判
    決林秀梅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於101 年3 月27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
    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
  3.洪文能、張世昌、陳錫慶部分於102 年5 月23日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無罪:洪文能原為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處長
    ;張世昌原為南投縣政府觀光處管理科科長,擔任南投縣特
    色民宿小組審查委員;陳錫慶則原擔任南投縣特色民宿小組
    審查委員。檢察官認洪文能、張世昌及陳錫慶涉違法核發民
    宿登記證,而以97年度偵字第501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
    後,於100 年4 月26日以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洪文能對
    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張世昌、陳錫慶均
    無罪。嗣洪文能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檢察官亦對原判決
    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於
    102 年5 月23日宣判,撤銷洪文能有罪部分,改判洪文能無
    罪,亦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4.廖政吉、魏全惟部分,經檢察官查無犯罪事證,亦早已簽結
    :廖政吉雖因被懷疑涉及電腦採購與工程招標收取回扣案被
    檢調約談,惟因查無犯罪事證,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他字案簽結;魏全惟雖因被懷疑涉及重陽節禮品
    採購收取回扣被檢調約談,惟因查無犯罪事證,業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他字案簽結。
  5.曾仁隆前於94年間在南投市公所任職時,涉有圖利盜採砂石
    業者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7 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98號刑
    事判決曾仁隆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於97年1 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64號判決
    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三)再參見被告於101 年12月4 日21時至23時間,在「三立新聞
    臺」「新台灣加油」節目陳述:「他告我,我就一定告他誣
    告。他講的大概是說,我們講他的案件,他是特別講說像豐
    丘明隧道,我們最後判無罪呀,你不能講我們12個官員有涉
    案啊。」等語,顯見被告至少於101 年12月4 日參與「三立
    新聞臺」「新台灣加油」節目討論前,已明確知悉其之前在
    節目中所述之「南投縣政府12官員涉案」中,有包括業經法
    院判決無罪部分,惟其竟仍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1 年
    12月4 日參與該節目討論時,陳述:「你也拜託,幫幫忙,
    你為什麼不會覺得見笑(臺語)、羞恥、可恥,一個縣政府
    被搜索5 次,縣長被押住了,縣長室十等秘書廖政吉也被查
    辦,涉嫌回扣,魏全惟、曾仁隆、洪文能、顏嘉賢、林秀梅
    、黃國濱、張世昌、張錫進(按應是「陳錫慶」之口誤)、
    黃榮德跟張志誼,我如果再將關涉、把牽涉的案都寫進去,
    我們節目不夠用啦,我們在講是說你們一個縣政府裡面,怎
    麼有那麼多官牽涉到事情」。被告上開言論,明知林秀梅、
    黃國濱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竟仍執意指摘、傳述上
    開足以毀損林秀梅、黃國濱名譽之事,嚴重損及林秀梅、黃
    國濱個人之社會評價,顯然具有誹謗之故意;且既是透過電
    視公開播送,其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極為明確。被告於參與
    「三立新聞臺」節目討論之際,公然侮辱南投縣政府為貪瀆
    團隊,整個縣政府都是專業級的A 錢貨,並明指林秀梅、黃
    國濱為貪瀆團隊之成員等等,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指摘、傳述上開足以毀損自訴人
    南投縣政府、林秀梅、黃國濱名譽之言論,顯有誹謗之故意
    及散布於眾之意圖,已觸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又被告手持記載有上開誹謗事項文字之板子部分,則係涉
    有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之加重誹謗罪嫌。而
    被告不僅重大輕率未加查證,甚至是在知悉相關案件業經判
    決無罪確定之後,猶於101 年12月4 日在「三立新聞臺」「
    新台灣加油」節目中,再度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南投
    縣政府、林秀梅、黃國濱名譽之言論,顯見被告確有誹謗之
    故意。
  (四)綜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
    0 條第1 項、第2 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三、被告王定宇固坦承其有於前揭時地為如附表所示之陳述,然
    堅詞否認有何前述犯行。被告辯稱略以:在另案被告南投縣
    縣長李朝卿弊案爆發後,因縣長被搜到茶葉罐、搜到錢,而
    工務處長也坦承要上繳百分之40給縣長,伊發現原來南投山
    區殘破,不是因為天災,而是因為地方災修工程被偷工減料
    ,引起了公憤,伊認為不能這樣對待人民。然李朝卿是這個
    團隊的管理者,從新聞媒體報導可以看到,工程從發包到驗
    收都有問題,這是結構問題,所以伊去研究縣政府的官箴、
    用人文化等,發現縣政府的治理是有大問題的。對政治人物
    ,包含伊自己,合理的懷疑,合邏輯的懷疑,是必要的,這
    也是言論自由存在最重要一點,如果連合理懷疑都不能提出
    ,那越偏遠的地方會越慘。而電視臺作業程序、主題及節目
    流程是節目製作單位所定,甚至連手板也是製作單位所製作
    ,但伊不推託這個,節目單位交給伊後,伊上網看確實有發
    生這些案子,當然有些案子是無罪,但伊認為必須以更大的
    監督去讓掌握權力之人受到制約。伊在評論當時,所著重者
    是整個縣府團隊的治理是否有問題,伊還親自打電話給南投
    縣賴燕雪議員,賴議員也說那邊常常發生問題,他們也都有
    在講,但就像狗吠火車那樣。伊也打電話給曾經參選南投縣
    長的陳振盛談論南投的情形。伊先打給南投縣的民意代表,
    做個比對,比對之後,認為這個縣政府有問題,而受害的是
    百姓,縣府的問題不是收了百分之40的問題,而是從最基礎
    的監工,為何會讓那麼薄的柏油驗收過關?為什麼會出現這
    麼多問題?這些事情在法律上也許沒有問題,但在第四權的
    監督上,必須要容忍更大的言論自由去監督,否則弱勢者會
    比掌權者慘。伊不去特別苛責曾經犯錯的人,但伊的重點是
    李朝卿如何用人,李朝卿會讓下面的人送四成回扣給他,一
    定要有下面的人去奉承,李朝卿不是自己去拿,這是結構性
    的團隊。這樣評論的言論自由跟媒體環境,是臺灣很難能可
    貴的事情。這樣的評論也許會讓人家不舒服,但對於掌握公
    權力的人,應該要有更大的寬容去忍受。這個價值如果不能
    保持住的話,任何質疑如果都不能合理存在的話,法律如果
    限縮到這麼小,這個國家是不會進步的等語(參見本院自更
    字卷〔下稱本院卷二〕第224 頁正反面)。辯護人則為被告
    辯護略以:被告為臺南市議員,本件所述之言論皆為事實,
    且公務員之操守及能力均為可受公評之事,公務員施政之良
    窳,本即有承受公眾檢視,甚至批判之義務,且渠等掌握政
    府高權,對於人民評論之忍受程度,更應高於一般民眾,而
    不得率以刑責相加,因公務員之操守係所有政治人物所揭諸
    及標榜,更為全部檢驗政治人物適任與否之關鍵,當屬可受
    公評之事。再者,全球暖化,天氣變化對於環境之影響甚大
    ,對於政府公共工程之要求及監督更必須加強,才有辦法應
    付,公共工程品質更應加以維護。而南投縣歷年來公共設施
    之損壞所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等損害層出不窮,尤其因為南
    投地處山區,對於公共工程品質,更應該嚴格檢驗。然南投
    縣政府過去確實有諸多公務人員涉嫌貪瀆,且近年來,南投
    縣政府公共設施又確實有遭到嚴重破壞,對於縣民生命健康
    、財產造成極大威脅,在被告所為前揭言論前,南投縣政府
    人員因遭到大規模搜索,並有數位官員遭收押,嗣南投縣縣
    長李朝卿及多位縣政府人員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石壁
    榮人均遭起訴,且其後李朝卿、黃榮德、張志誼、李中誠等
    人皆遭監察院彈劾,依據網路新聞報導,監察委員沈美貞稱
    :政府花那麼多錢在災修工程,公務員卻收賄,這是非常不
    好的風氣,希望藉由彈劾端正風氣,減少臺灣的弊端,而新
    聞媒體亦有報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昨到南投縣,抽檢
    疑有弊端的工程,未依原設計施工,明顯偷工減料,勘查人
    員搖頭說:這樣都能驗收過關?難怪有人被捉去關。而被告
    就是基於對南投縣縣民生命、健康、財產之關心,且對於南
    投縣政府歷年來諸多官員涉案情形如此多,所為之良心批判
    ,被告不過是就事論事,將南投縣政府官員所為涉案情形加
    以整理、說明及論述,與自訴人林秀梅、黃國濱並不認識,
    亦無仇怨,並無惡意,且言詞適當。況被告評論當時,同時
    有多位名嘴針對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品質及南投縣政府涉貪
    情形提出評論,並非空穴來風,均為可受公評之事,依據最
    高法院等實務見解,應不該當妨害名譽罪等語(參見本院卷
    二第129 頁至第149 頁)。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參照)。
五、次按言論自由屬人民之基本權利,為憲法第11條所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使實現自我、溝通多元意
    見、促進民主政治及追求真理之功能得以發揮,國家自應給
    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促進社會進步之功能得以發揮。而名
    譽權為個人人格之重要表徵,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
    權,刑法第309 條、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妨害名譽罪之
    立法目的即在保護名譽權,乃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
    設之必要限制。是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亦即,
    國家一方面必須保障言論自由,而他方面又必須滿足對人民
    人格名譽權益加以適當保護之要求,面臨此一基本權衝突之
    問題,立法者應有優先權限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
    特定社會行為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
    對立基本權利實現之先後。而釋憲者則係透過比例原則等價
    值衡量方法,審查現行規範是否對於相衝突之基本權利,已
    依其在憲法價值上之重要性與因法律規定而可能之限制程度
    做出適當衡量,而不至於過度限制或侵害某項基本權。至於
    在具體個案中適用法律時,亦應具體衡量個案中法律所欲保
    護之法益與相對基本權限制,據以決定系爭法律的解釋適用
    ,追求個案中相衝突基本權之最適調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509 號解釋解釋文及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意旨參照)
    。而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
    乃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惟
    上開罪名之構成,仍必須在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精
    神,及不違背憲法第23條規範之必要條件下,始能成立,否
    則箝束言論過當,反足為國家社會之害。又言論可區分為「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
    ,原則上只有不實之事實陳述,始為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言論
    ,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第309
    條所稱「侮辱」及第310 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即在於前
    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嘲笑或其他足以
    貶損他人人格評價、使人難堪之言語;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
    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又因「事
    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
    單純「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固無疑義,若為「伴隨事
    實陳述之意見表達」,則應回歸誹謗罪予以規範,亦應受刑
    法第311 條第3 款「合理評論原則」之檢驗(詳下述)。
六、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王定宇確曾於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時間、地點,
    分別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自
    承屬實,復有自訴人提出、被告所是認之言論內容全文影本
    各1 份、電視節目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影本共28張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16頁至第76頁),而觀諸前揭言論內容,因該
    等言論確實明白指稱自訴人南投縣政府、林秀梅及黃國濱涉
    及瀆職之情節,依據一般社會通念,亦確已足以貶抑前開自
    訴人之名譽,此部分之客觀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二)復觀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言論,係屬被告
    於前揭電視政論節目中所為之言論,而該等意見之表達因係
    針對具體事實所為之評論,與一般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抽象
    謾罵尚屬有別,非屬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之規範範圍;
    又該等言論夾敘夾議,內容同時涉及「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之部分,尚難期涇渭分明,屬於「伴隨事實陳述之意
    見表達」無訛,依前揭說明,即應受刑法第310 條第1 項誹
    謗罪及第311 條第3 款「合理評論原則」之檢驗。
  (三)按刑法第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5 百元以下罰金(第1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
    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第2 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 項)。而誹謗罪之
    成立,係以行為人客觀上則有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
    且該不實具體事實足以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名譽地位
    ,而主觀上具有誹謗故意,為其構成要件。而行為人是否有
    誹謗之故意,應視其對其所發表之言論為不實之事乙情是否
    有所認識以為斷,若行為人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為不實,即欠缺構成要件故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或同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而行為人雖不能
    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
    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
    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
    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準此,是否成立誹謗罪,必須探究行為人之言論客觀上
    是否能證明為真實,及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若行為人有相當證據資料作為其發表言
    論所憑之依據,且該些證據資料為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
    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復按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
    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罰,為「合理評論原則」。又關於主觀意見之表達,在民主
    多元社會中,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
    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
    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
    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
    之保障,蓋因意見表達若遭過度箝制,將形成「寒蟬效應」
    ,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是在個人名譽權與
    意見表達之言論自由法益衝突中,個人名譽權即應於合理範
    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
    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俾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所
    稱「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出於惡意而發表言論,亦即只
    要行為人並非以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即可認行為人
    係出於善意,又「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共利益有密切
    關係之公眾事務。因此,行為人就與公共利益密切關係之事
    ,非基於損害被害人名譽為主要目的,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
    之懷疑或推理,並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
    主觀之評論意見者,縱所指摘之事有損於被害人之名譽,仍
    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
  (四)經查:
  1.被告固確有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電視節目中,陳述「李
    朝卿涉嫌貪污遭收押」、「南投縣政府自95年以來有發生12
    件牽涉到一級主管案子」、「檢調5 次進到縣政府進行搜索
    的案子」、「95年國民中小學電腦教室設備更新採購案」、
    「97年南投縣政府違法核發民宿執照案」、「96年南投火車
    好多節活動標案違法核銷案」、「觀光科長林秀梅南投火車
    節圖利承包廠商開立不實單據案」、「水保科長黃國濱豐丘
    明隧道瀆職案」、「李朝卿任用曾涉圖利盜採砂石案之工務
    處長曾仁隆」、「李朝卿任用曾在雲林縣政府涉犯瀆職案之
    環保局長顏嘉賢」、「洪文能案」、「工務處長黃榮德貪污
    案遭收押」、「幾乎押的押、逃的逃、起訴的起訴、辦退休
    的辦退休」、「一個縣政府被搜索5 次,縣長被押住了,縣
    長室十等秘書廖政吉也被查辦,涉嫌回扣,魏全惟、曾仁隆
    、洪文能、顏嘉賢、林秀梅、黃國濱、張世昌、陳錫慶、黃
    榮德跟張志誼,我如果再將關涉、把牽涉的案都寫進去,我
    們節目不夠用啦」及「過去六年來,被搜查、被起訴、被交
    保的,不計其數」等言論,如前所述。然就前開遭被告述及
    者,關於廖政吉、魏全惟部分,其等確曾經檢察官傳訊,嗣
    因檢察官查無瀆職實據,而以行政簽結方式結案;關於張世
    昌、陳錫慶部分,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嗣經本院及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均判決無罪在案;關於洪文能部分,經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嗣經本院判決有罪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決無罪在案;關於林秀梅部分,經
    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復經本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均判
    決無罪在案;關於黃國濱部分,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嗣經
    本院判決無罪在案;關於曾仁隆(96年)涉案部分,經檢察
    官偵查起訴後,嗣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關於李朝卿、黃榮
    德、曾仁隆、張志誼涉案部分,則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本
    院羈押獲准並起訴交保後,目前尚在本院審理中等情,分別
    經本院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4 號(
    廖政吉瀆職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字第798 號(魏全惟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4 號(廖政吉瀆職案件)】、
    【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號(洪文能、張世昌、陳錫慶等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9 號(林
    秀梅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98
    號(曾仁隆等瀆職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9 號(
    黃國濱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矚重訴
    字第1 號(李朝卿、曾仁隆、黃榮德、張志誼等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等案件全卷卷宗核閱屬實。且查,針對上開
    被告前揭言論所述及之南投縣政府官員涉案事實,亦確有相
    當之媒體報導,而得以在網際網路上查詢後,獲悉該等事實
    等情,則分別有卷附標題、內容分別略為「南投縣長李朝卿
    遭檢舉收受工程承包案回扣,縣長室、住所遭搜索,縣長機
    要秘書魏全惟因出國未到案說明(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08
    年5 月28日)」、「救災錢也敢A ,涉貪3000萬,李朝卿涉
    嫌收取災修工程款回扣遭起訴、彈劾,監察委員陳永祥說李
    朝卿自2005年擔任縣長以來,濫用限制性招標辦理工程採購
    ,指示下屬對廠商收取一成回扣,達3143萬5000元,監察委
    員沈美宜說,政府花這麼多錢救災,公務員卻收賄,風氣非
    常不好,監委也以收取回扣共犯彈劾前工務處長曾仁隆、前
    工務處長黃榮德、縣長室前秘書張志誼、土木工程科前代理
    科長李中誠(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3年9 月11日)」、「
    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收取工程回扣遭收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昨到南投縣抽檢,涉弊爛路厚度少8 公分,難怪大水一
    來就被沖毀(資料來源:蘋果日報2012年12月4 日)」、「
    南投縣長李朝卿貪污弊案開庭,12名官商包括前工務處長曾
    仁隆、前工務處長黃榮德、縣長室秘書張志誼、工務處技士
    李中誠等人均認罪(資料來源:ETTODAY 新聞〔此資料未載
    明新聞發布時間〕)」、「南投縣政府電腦採購案疑涉弊案
    ,縣府顧問廖政吉以30萬元交保(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
    報2008年5 月31日)」、「南投縣政府3 天內2 次遭到搜索
    ,教育處遭檢舉95年間採購3000萬元1200部中小學電腦時有
    官員收取回扣,另計畫處『無障礙網站推動計畫』亦疑有圍
    標情形(資料來源:TVBS新聞2008年5 月29日)」、「南投
    縣政府建設處長曾仁隆涉嫌盜賣土方遭傳喚(資料來源:大
    紀元時報2006年9 月14日)」、「南投縣政府前環保局長顏
    嘉賢在雲林縣政府環保局長任內收受賄賂,遭最高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8 年、褫奪公權4 年定讞(資料來源:李氏新聞20
    12年9 月26日)」、「南投火車好多節採購案官商勾結,南
    投縣政府觀光處觀光推廣科長林秀梅遭起訴(資料來源:自
    由時報2009年7 月3 日)」、「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舉辦『南
    投火車好多節』弊案經檢調搜索縣政府觀光處,此為檢方第
    4 度搜索,將科長林秀梅、承辦人員黃春滿及雇員曾惟菱帶
    回訊問後,南投地檢署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林秀梅等6
    名官商(資料來源:聯合報2008年10月30日)」、「南投縣
    民宿業者傳出送錢宴請縣政府官員,要求從寬認定民宿稽查
    ,觀光處長洪文能、課長張世昌、建設處使用管理課課長陳
    錫慶等人遭帶回偵訊,南投地方法院昨天審結,觀光處長洪
    文能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5 年4 月、張世昌、陳錫慶無罪
    (資料來源:聯合報2008年8 月22日)」、「豐丘明隧道坍
    方七死,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科長黃國濱遭起訴求
    刑六年,經判決無罪(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11年2 月17日
    )」等網路新聞列印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45 頁、
    第254 頁至第269 頁),顯見前述南投縣官員涉案之事實,
    亦確實在網路上有相當篇幅、標題明確之新聞報導,從而被
    告辯稱其為前述言論前,有先上網查詢該等事實等語,應非
    虛妄無據。次由該等網路列印資料內容觀之,自訴人南投縣
    政府所屬多位官員(包括自訴人林秀梅、黃國濱)確均有涉
    及瀆職之情事,而分別有因情節不同而遭搜索、傳訊、羈押
    、起訴或判決有罪者,不一而足,業如前述,而該等新聞資
    料就其新聞出處、發布日期均有確實載明(就前述ETTODAY
    新聞部分,固未載明新聞發布日期,然該新聞內容核與前述
    有關南投縣長李朝卿等所涉災修工程款收取回扣案情相若,
    且為知名媒體所報導,自不能與來路不明之道聽途說等量齊
    觀),且均公開發布在網際網路上,可資隨時讀取追蹤,報
    導內容可受檢驗,理應有一定之可信度,顯見被告所言確應
    有所本,並非子虛烏有。固然如前所述,部分遭被告述及之
    官員嗣後確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然細繹卷附被告前
    述言論全文,可見被告至多僅概括陳述「幾乎押的押、逃的
    逃、起訴的起訴、辦退休的辦退休」,對於遭判決無罪之自
    訴人林秀梅、黃國濱,亦僅分別陳述「遭起訴」、「遭求刑
    6 年」,而俱未有「有罪」之指摘,依據本院前揭調卷查閱
    結果,亦難認為被告所論及之此部分事實與客觀真實不符,
    亦如前述,益徵被告此部分之言論並非憑空杜撰,尚屬言而
    有據。綜上,自應認被告此部分之所為,係能證明為真實之
    陳述,且被告主觀上亦難認有何誹謗之故意,依據前揭規定
    及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自不能遽以誹謗罪責相繩
    。
  2.第查被告另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電視節目中,確有諸如
    :「南投縣政府李朝卿貪瀆團隊與外籍兵團」、「都是專業
    的A 貨」、「難怪南投縣政府一堆出問題」、「南投縣長李
    朝卿愛用A 貨,A 貨就是A 錢貨」、「這些官員所做的事情
    是會害掉人命的」及「你也拜託,幫幫忙。你為什麼不會覺
    得見笑(臺語)、羞恥、可恥」等言論,此亦如前述六(一)理
    由欄所述,此部分之事實應堪先予認定。此部分之言論內容
    均涉及被告主觀意見之表達,無從驗證是否真實,而僅涉及
    評論是否合理適當之問題,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合理評論
    原則」檢視之。而被告此部分之言論均涉及對於地方政府官
    員公務員操守、施政品質(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人民觀感
    之問題,關乎人民福祉,應屬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連之「可
    受公評之事」,先予敘明。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其言
    論中肯而不偏激,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者而言,至其標準仍應
    就社會共通之理念,以客觀之尺度資以決之(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457 號判決參照)。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享有
    議論國政之權利,由人民授權擁有公權力之施政者,其施政
    之良窳本應受人民檢驗,自當有忍受公眾評論之義務,且其
    忍受義務自應高於一般人民,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
    意旨。查被告所為前述言論所主要評論之事項,涉及南投縣
    政府機關團隊、機關首長、主管所涉之瀆職案件,其評論背
    景為時任南投縣縣長之李朝卿除自己本身涉入貪瀆案件外,
    其所任用之多位如前所示之官員,亦均捲入相關瀆職案件,
    已如前述,而被告係在各大媒體對於南投縣縣長李朝卿因涉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而遭羈押乙情大幅報導之際,針對該等媒
    體報導之內容,提出自己對於整個事件之看法,此觀諸被告
    於評論前,該等節目製作單位確有先行播放李朝卿案之相關
    新聞自明,此亦據本院當庭播放勘驗無訛(參見本院卷二第
    218 頁反面至第220 頁),足見被告並非無的放矢,而係針
    對具體事件即南投縣縣長李朝卿所涉瀆職案件之媒體報導所
    為之評論。此等議題涉及公務員品德、操守,所涉金額龐大
    ,且關乎道路公共工程之品質,甚至人民之生命安全,亦即
    ,假若被告所陳述之上揭內容皆屬實,則不僅前揭官員瀆職
    之事實危害官箴,其所執掌關於颱風災修復建工程之品質更
    屬堪慮,恐將造成道路因工程品質不佳而無法承受風雨侵襲
    ,進而造成道路崩塌毀壞,其危害程度恐已達到有害人民安
    全、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定之程度,此種情形理當為一般人民
    所無法忍受。自被告所言整體脈絡觀之,可知被告通篇言論
    批評之重點在於李朝卿案所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所牽扯出整
    個縣政府團隊人員之問題,不僅關乎整體公務員清廉、攸關
    公共工程品質,更有嚴重危害人民安全之疑慮,已如前述,
    於此情形下,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所為關於「南投縣政
    府李朝卿貪瀆團隊與外籍兵團」、「都是專業的A 貨」、「
    難怪南投縣政府一堆出問題」、「南投縣長李朝卿愛用A 貨
    ,A 貨就是A 錢貨」等負面批評,衡情即應屬被告基於政治
    評論者及立於人民之角度,為針砭時事所提出,應非偏激或
    過當。況且被告為前述評論之時間分別為101 年11月30日、
    同年12月2 日及同年12月4 日,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斯時
    時任南投縣縣長之李朝卿、時任南投縣工務處長黃榮德、前
    任南投縣工務處長曾仁隆等皆已因遭檢調前往其住家及縣政
    府辦公室搜索並經本院裁定羈押,此亦經本院調閱該案件即
    本院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卷宗核閱無
    訛,足見該等評論係植基於前開所示南投縣政府相關官員涉
    瀆職案件而遭偵查、羈押等前提事實之所為。而被告評論時
    所使用之評論用語為「南投縣政府李朝卿貪瀆團隊與外籍兵
    團」、「都是專業的A 貨」、「難怪南投縣政府一堆出問題
    」、「南投縣長李朝卿愛用A 貨,A 貨就是A 錢貨」等語,
    且其在前述言論中業已定義「所謂A 貨就是A 錢貨」,已明
    確指稱南投縣縣長李朝卿團隊為「貪污團隊」、「A 錢之人
    」,然考量其言論當時係基於政治評論者角色而為,且該等
    言論內容會牽涉南投縣政府其他相關官員所涉之瀆職案件,
    原因無他,應係列舉南投縣縣長李朝卿下屬所曾關涉之瀆職
    案件,以資顯示南投縣長李朝卿自身涉嫌貪污,連帶所屬下
    屬亦牽扯瀆職案件,並以其作為凸顯李朝卿之治理能力及整
    個團隊品德、操守問題點之憑佐,從而其評論時縱有使用「
    貪污團隊、A 貨、A 錢貨」等較誇大、渲染之用語,亦係基
    於政治評論者之角色,針砭時事,以強調其所指述之主角即
    南投縣縣長李朝卿團隊之政治責任,其用詞固屬誇大、聳動
    ,然依據一般社會通念,仍應認為被告所為評論,尚無過當
    ,從而堪認被告此部分之言論屬適當之言論。況且,因被告
    係對於整個李朝卿縣長所帶領之縣政府團隊品德、操守之檢
    討,各該縣政府人員僅為舉例之用,以資彰顯李朝卿團隊之
    問題點,已如前述,顯見其言論主要目的係在批判南投縣縣
    長李朝卿及其治理方式,而並非針對整個南投縣政府或是其
    他特定公務員,是其主要目的即應非為毀損自訴人之個別名
    譽自明,自難謂非善意。綜上,被告此部分之言論,固有貶
    低自訴人名譽之虞,然依前開說明,應認其言論尚合於刑法
    第311 條第3 款所定「合理評論原則」之要件,自應依該條
    文之規定,不罰。
  3.自訴人固以:針對自訴人林秀梅、黃國濱部分,均業經法院
    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然被告仍為前述「南投縣政府李朝卿貪
    瀆團隊與外籍兵團」、「都是專業的A 貨」、「難怪南投縣
    政府一堆出問題」、「南投縣長李朝卿愛用A 貨,A 貨就是
    A 錢貨」、「這些官員所做的事情是會害掉人命的」及「你
    也拜託,幫幫忙。你為什麼不會覺得見笑(臺語)、羞恥、
    可恥」等言論,自應論以妨害名譽等語。惟查:被告言及「
    這些官所做的事情是會害死人命的」等語,固然係接續在被
    告談論到「結果這12個大案裡面,有1 個案子很特別叫做豐
    丘明隧道,豐丘明隧道活埋了6 個人,南投的水保科科長起
    訴求刑6 年」等語之後所為之評語,此觀之卷附電視節目談
    話譯文全文自明(見本院卷一第24頁),然細繹被告該次言
    論之全文,可知其該次言論之主旨在於對於當時爆發之南投
    縣縣長李朝卿及相關工務處長黃榮德、曾仁隆等人遭羈押等
    案所提出之評論,而因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涉及對於南投縣境
    內「災修道路工程款收回扣」之事實,配合當日電視節目評
    論時,所一邊播放有關南投縣境內道路每到颱風季節即柔腸
    寸斷,經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員勘查認為有偷工減料
    之嫌之畫面,而當場所為之評論(此部分之事實復據本院勘
    驗該節目當庭播放之新聞畫面如前),顯見被告當時所評論
    之內容並非特別針對自訴人黃國濱所涉之「豐丘明隧道」乙
    案,而係對於南投縣縣長李朝卿而為之批評,此觀諸該次電
    視節目談話譯文全文所示:「一個縣政府搞成這樣子,我們
    替縣民、替人民要問2 個問題,2 年前為什麼國民黨還要再
    提名李朝卿,因為這案子都在2008,馬英九第一次當選的時
    候爆發的,他做為黨主席,不是講說要撈錢的不要到國民黨
    來嗎,要撈錢的不要到國民黨來,2008爆發這些案子,你為
    什麼在2 年後還是要提名李朝卿,而且在埔里、草屯造勢的
    時候,是吳敦義、那時候院長,跟馬英九、那時候總統,拉
    著李朝卿,2 個人手拉起來說這是好人,這個好人他在莫拉
    克風災的時候疏散3 千多個人,我們大家欠他1 個公道,要
    選給他,結果這12個大案裡面,有1 個案子很特別叫做豐丘
    明隧道,豐丘明隧道活埋了6 個人,南投的水保科科長起訴
    求刑6 年,這些官所做的事情是會害掉人命的,也就是那些
    家屬跪在馬英九的面前,請他們救救他們,也答應要聲請國
    賠,到最後國賠還沒有喔。」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頁反面
    至第24頁)之整體脈絡,亦可知被告當時之評論所稱「這些
    官所做的事情是會害死人的」等語,顯係針對整體道路災修
    工程款遭收回扣款,乃至於影響相關道路災修工程品質,將
    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等情,當非特別針對自訴人黃國濱。又有
    關自訴人黃國濱所涉「豐丘明隧道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案件」
    及自訴人林秀梅所涉「南投火車好多節圖利案件」,固然其
    等在刑事案件部分,均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已如前
    述,被告就此亦應有所知悉,然自訴人林秀梅、黃國濱所涉
    瀆職案件固均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其等亦確曾因瀆職案
    件,遭起訴甚至求刑,已如前述,而「刑事責任」之成立要
    件較諸「行政責任」、「道德責任」為嚴格,固然在刑事上
    ,公務員或可能因無主觀上之瀆職犯意,而得免於貪污罪刑
    責,然若以最高之「行政責任」、「道德責任」來檢視公務
    員之作為,則縱使刑事上無罪之被告,亦仍須在「行政責任
    」、「道德責任」上,坦然接受人民之嚴格檢驗。換言之,
    掌握人民所授予之權力愈大,即應接受人民愈高規格之檢驗
    ,縱使遭受人民無情的批評,亦應坦然接受,此即為民主政
    治最可貴之處,亦適足以再度呼應首揭說明所示言論自由係
    為保障民主制度最主要之機制之一之意旨。況且,所謂第四
    權,即媒體為監督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所自然形成
    之第四權,所監督者,為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務員。此為現
    代民主發展重要之基石,屬於人民在代議制度外,得以自由
    展現民意之場域,具有制衡行政權之重要意義,為達此一功
    能,自應給予保障,除非被告所為言論顯然不適當或顯然惡
    意外,均應予充分尊重,否則將形成「寒蟬效應」,無異荼
    害民主制度,而有違民主多元社會中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
    ,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
    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
    達去蕪存菁效果之精神。從而,被告此部分對於業經法院判
    決無罪確定之自訴人等之前述批評,縱屬負面言論,然上開
    自訴人等既曾遭起訴甚或求刑,揆諸前揭說明,自最高規格
    之「行政責任」及「道德責任」之檢驗角度觀之,該等言論
    仍應合於「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而應依刑法第311 條第
    3款之規定,不罰。
七、綜核上情以觀,自訴人自訴所舉之證據資料,經本院調查審
    理之結果,認被告所為,依前揭說明,應屬不罰,尚無法使
    本院認定被告所為言論具有「真實惡意」,且已逸出合理評
    論之範疇,而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得確信被
    告有罪程度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
    確有前述妨害名譽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判例意旨及
    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一)時間:民國101 年11月30日(星期五)21時至23時。        │
│  地點:「三立新聞臺」「新台灣加油」節目:              │
├────────────────────────────┤
│1.(21時18分40秒)                                      │
│  「都沒有啊,都沒有起訴書,而且裡面有藉勢或什麼樣子,  │
│  有很多猜測之詞,我不講張花冠無罪,有罪就辦,張花冠如  │
│  果有罪就去辦他,可是張花冠這個案子你辦完了嗎?你查完  │
│  了嗎?你問完了嗎?可是李朝卿的案子從民國95年開始,不  │
│  管他12大案,有12件有牽涉到縣政府一級主管的案子,我先  │
│  不講,太多了,講不完啦,我只講5 次進到縣政府搜查的案  │
│  子,5 次,總共進縣政府搜查5 次,而最遠的1 次,這個案  │
│  子呢,是民國95年,民國95年國民中小學電腦教室設備更新  │
│  採購案,這個案子是民國95年的弊案,民國97年5 月29日啟  │
│  動調查,到現在不知道結果。」                          │
├────────────────────────────┤
│2.(21時19分34秒)                                      │
│  「2008,當選後,這個事情就放到現在。再來,這個案子是  │
│  96年,但他啟動調查時間比較早,也是97年5 月27日,馬英  │
│  九總統宣誓就職過一個禮拜啟動調查,進到縣政府去調查、  │
│  去搜,到現在,請檢察官告訴我,你們為什麼沒有檢察長?  │
│  你們為什麼沒有檢察長?為什麼這個案子都沒有!再來97年  │
│  8 月22日,這是2008,97年8 月22日是南投縣政府官員涉嫌  │
│  受賄、違法核發民宿執照,那很多山上的民宿,那都違章呢  │
│  ,可能會造成土石流、什麼東西的,這個也去查了,也去搜  │
│  了。2008年,2008年10月29日,都是2008,都是馬總統就任  │
│  ,五二O就職以後的事情,2008年,96年南投火車好多節活  │
│  動標案核銷有問題,也去縣政府搜,我現在說這5 個案,取  │
│  樣當中,我也問了南投縣議員這個賴燕雪議員,她說這個東  │
│  西,在南投地方,一問再問,一講再講,甚至上次縣長要連  │
│  任的時侯,除了李文忠以外,還有一個親民黨提名。」      │
├────────────────────────────┤
│3.(21時21分54秒)                                      │
│  「如果沒有這罐,單憑廠商咬國民黨的縣長,有那麼容易收  │
│  押嗎?如果這那麼容易收押,去問問卓伯源,去問問其他縣  │
│  長,我現在講的就是說這案件在南投地方人士,這邊全部一  │
│  級主管、12個案子,南投縣政府的一級主管(王定宇手持「  │
│  南投縣政府李朝卿貪瀆團隊與外籍兵團」之板子,板子上之  │
│  記載除標題外,包括「7、林秀梅、觀光處科長、南投火車  │
│  好多節圖利承包廠商開立不實證據,檢調約談後以20萬元交  │
│  保,並於98.7.1起訴」 ),幾乎押的押、逃的逃、起訴的起  │
│  訴、辦退休的辦退休,南投縣議員質詢到有話講到無聲,一  │
│  個縣政府搞成這樣子,我們替縣民、替人民要問2 個問題,  │
│  第1 個,2 年前為什麼國民黨還要再提名李朝卿,因為這案  │
│  子都在2008,馬英九第一次當選的時候爆發的,他做為黨主  │
│  席,不是講說要撈錢的不要到國民黨來嗎,要撈錢的不要到  │
│  國民黨來,2008爆發這些案子,你為什麼在2 年後還是要提  │
│  名李朝卿,而且在埔里、草屯造勢的時候,是吳敦義、那時  │
│  候院長,跟馬英九、那時候總統,拉著李朝卿,2 個人手拉  │
│  起來說這是好人,這個好人他在莫拉克風災的時候疏散3 千  │
│  多個人,我們大家欠他1 個公道,要選給他,結果這12個大  │
│  案裡面,有1 個案子很特別叫做豐丘明隧道,豐丘明隧道活  │
│  埋了6 個人,南投的水保科科長起訴求刑6 年,這些官所做  │
│  的事情是會害掉人命的,也就是那些家屬跪在馬英九的面前  │
│  ,請他們救救他們,也答應要聲請國賠,到最後國賠還沒有  │
│  喔,我說這些案件都已經這麼多年了,南投地檢署要不要說  │
│  明一下,這些案子的進度有這麼難查嗎?為什麼張花冠問1   │
│  次,10月19號,縣長就起訴。」                          │
├────────────────────────────┤
│4.(22時16分36秒)                                      │
│  「發包的回扣問題,而我們看到李朝卿做了什麼事情,我們  │
│  講愛用國貨,我發現這位國民黨的縣長愛用A貨,你知道嗎  │
│  ,我光講2 個人就好,編號、這個曾仁隆,曾仁隆呢、曾仁  │
│  隆是九等秘書,代理工務局長、工務處長喔,曾仁隆做什麼  │
│  事情呢,李朝卿為什麼要用他呢,他之前在南投市公所,他  │
│  在南投市公所的時候,這個課長因為圖利盜採砂石被起訴,  │
│  李朝卿發現寶,說哇、你在南投市公所圖利起訴,來、來、  │
│  來我這做九等秘書兼工務處長,這是一個。另外剛剛段宜康  │
│  立委講的這個洪文能(王定宇手持「南投縣政府李朝卿貪瀆  │
│  團隊與外籍兵團」之板子) ,不是。」                   │
├────────────────────────────┤
│5.(22時17分59秒開始)                                  │
│  「報紙,政治版、社會版、司法版,去找就有了,都是專業  │
│  級的A貨,把這些A貨都叫來南投,縣政府都這些人,難怪  │
│  南投的一級主管,一堆都出問題,而南投縣長為什麼要用這  │
│  些人,我們現在聽懂了,因為企求轉成污點證人的、現在被  │
│  收押的黃榮德工務處長,他說我們要上繳六成給縣長。」    │
├────────────────────────────┤
│(二)時間:101 年12月2 日(星期日)21時至23時。            │
│  地點:「三立新聞臺」「驚爆新聞線」節目。              │
├────────────────────────────┤
│(22時02分01秒)                                        │
│  「南投,南投你看夜市,更生人經營的,觀光文化會,我們  │
│  選出一個南投的市長,沒想到她愛上通緝犯,然後這個南投  │
│  市長,她發包的公園也有問題,然後李朝卿是南投市長出身  │
│  ,選縣長的,那我們看到他用的官員,我剛才我學一下創夏  │
│  ,我發現這可以寫、還滿好玩的(王定宇舉牌:「愛用A 貨  │
│  」),我發現李朝卿愛用A貨,A貨就是A等貨,我們這邊  │
│  在官場上叫,愛用A錢貨,什麼叫愛A錢貨,你知道他用、  │
│  他的一級主管,過去這六年來,被搜查、被起訴、被交保的  │
│  ,不計其數,在議會裡面質詢的人,質詢說到有嘴沒爛,就  │
│  放在那邊,然後南投的地檢署,其實對這些案子,你說有辦  │
│  呢,好像又沒有辦。以前有一個人,我有一次去南投助講,  │
│  看到一個陳振盛先生,開了一台白色的貨卡,上面放一個喇  │
│  叭,沿路演講,南投死啊啦,沿路演講,沒有人要理他,我  │
│  們就說這個人怎麼沒有被打,好勇敢,要是我有一票,我會  │
│  投給他。那南投發生這個事情,你就看縣長用什麼人呢,比  │
│  方說最誇張的,有一個叫曾仁隆,曾仁隆這個人,他當時去  │
│  南投市公所做科長、做課長,是誰叫他去的呢,那時侯南投  │
│  市長叫做李朝卿,把他叫去做課長,然後做課長的時侯,圖  │
│  利盜採砂石業者,被偵辦、被起訴,然後李朝卿當選縣長之  │
│  後,把他叫來做九等秘書兼工務處長,我們一般當官的如果  │
│  遇到這個,大家要迴避,把他叫來用;另外一個,在雲林縣  │
│  政府做環保局長,他的名字叫做顏嘉賢,這位顏嘉賢在雲林  │
│  ,沒有李朝卿的事情,在雲林做環保局長,收黑錢,100 萬  │
│  交保,準備起訴了,哇,這個李朝卿多麼宅心人厚,來、來  │
│  、來,你在雲林受委屈了,來我們南投縣當環保局長,把他  │
│  調來南投縣做環保局長,所以整個縣政府是專業級的A貨,  │
│  全部都是涉案的都叫來,然後這些所有的案子,當馬英九再  │
│  次,第一次提名,你可以說不認識,第二次提名李朝卿,站  │
│  在舞台上面的時侯,你知道除了李朝卿跟吳敦義在那邊手舉  │
│  起來以外,後面站了一排,執行總幹事什麼,都是我講的這  │
│  些人,包含我剛才講的這個曾仁隆,就站在正後面,這樣子  │
│  的情形,我們就要問了,如果李朝卿是因為愛用A貨,所以  │
│  今天出這個事情,那馬總統馬主席,你提名這樣的縣長,不  │
│  是只有他而已,好幾個出事情,那你是不是很愛用這樣的人  │
│  。」                                                  │
├────────────────────────────┤
│(三)時間:101 年12月4 日(星期二)21時至23時。            │
│  地點:「三立新聞臺」「新台灣加油」節目。              │
├────────────────────────────┤
│(21時03分)                                            │
│  「他告我,我就一定告他誣告。他講的大概是說,我們講他  │
│  的案件,他是特別講說像豐丘明隧道,我們最後判無罪呀,  │
│  你不能講我們12個官員有涉案啊。你也拜託,幫幫忙,你為  │
│  什麼不會覺得見笑(臺語)、羞恥、可恥,一個縣政府被搜  │
│  索5 次,縣長被押住了,縣長室十等秘書廖政吉也被查辦,  │
│  涉嫌回扣,魏全惟、曾仁隆、洪文能、顏嘉賢、林秀梅、黃  │
│  國濱、張世昌、張錫進( 按應是「陳錫慶」之口誤) 、黃榮  │
│  德跟張志誼,我如果再將關涉、把牽涉的案都寫進去,我們  │
│  節目不夠用啦,我們在講是說你們一個縣政府裡面,怎麼有  │
│  那麼多官牽涉到事情,為什麼在雲林涉嫌弊案的環保局長,  │
│  你還不避嫌把他叫來做南投的環保局長,為什麼在南投市的  │
│  科長涉嫌圖利盜採砂石業者,你不避嫌把他叫來做九等秘書  │
│  還暫代工務處長,我們要講的是這個,你應該要反省,對喔  │
│  、我們裡面用的人好像有問題,我們被搜那麼多次,好像對  │
│  縣民不能交待。他就說我們那個豐丘明判無罪呢,你怎麼在  │
│  列的時候,把我們一起算到裡面去,說要告你喔,我說要告  │
│  就來告,我覺得社會上要有一些人敢去監督,一個政府失去  │
│  監督,就會變成南投縣政府這個德行,人謀犯( 音似) ,那  │
│  個廣播說要來外面集合,你不出來,啊你不忠!所以我今天  │
│  、我特別要呼籲地檢署跟檢察長,你是不是可以做一件事情  │
│  ,呼籲南投的基層的公務員,有一個污點證人的條款,譬如  │
│  說神木村聯外道路,那個驗收怎麼過的,那個基層公務人員  │
│  驗收的,可是他有沒有大膽、敢這樣放水,他放那個水,死  │
│  了多少人,害這個庄頭多慘,他不知道嗎?上面有沒有科長  │
│  ,科長上面有沒有技正、技士,技正、技士上面有沒有局長  │
│  、處長,再上面有沒有副縣長,副縣長上面有沒有縣長,如  │
│  果我們讓基層公務員說,我知道過去六年你逼不得已,老實  │
│  講,我們保護你,不然全部,我覺得那個基層公務人員現在  │
│  很可憐,都掩護在那,所以就覺得、在這裡跟南投縣的副縣  │
│  長說,不要怕人監督,也不要動不動聽到人講,你就要提告  │
│  ,要反省一下,現在在告你們的是檢察官,不是我們!」    │
└────────────────────────────┘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花旗証券徐恭穎,罰停業3個月

立委離婚,妻愛兩子

數學老師製作的謎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