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盟:黑箱課綱問題尚未解決、教育部再次違法濫權


(本報訊)今年二月,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處理課綱微調的程序不符合行政程序法,判決教育部敗訴,引發了黑箱課綱的爭議問題尚未解決,教育部再於今年610日公告修改的「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將原本各就學區入學制度「先公告後備查」的程序改為「先備查後公告」,使得明訂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的「備查」實質上成為「核備」,違反母法意旨,並侵犯地方自治權。為檢舉教育部違法濫權的行為,國教行動聯盟625日上午在監察院門口召開「黑箱課綱問題尚未解決、教育部再次違法濫權」記者會,強調行政命令違反母法是無效的會後並遞送陳訴書到監察院
    國教盟指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條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三十七條亦明定:「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各校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教育部去年頒布的原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六條規定:「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教育部於民國104 0610日修正上述條文為:「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國教盟引述最高行政法院八九年度裁字第1325號裁定:「備查之效力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5款所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因此備查僅係一種觀念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而主管機關亦無否准其備查之權限。」故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或權責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
國教盟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直轄市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第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民之權利如下:對於地方教育文化,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高中職入學免試入學制度屬地方自治事項,為地方政府權限,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係地方權限,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並無「核准」權限,殆無疑義
國教盟因此指控,顯然教育部擬藉行政命令之修訂,將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的備查原則,實質上改為需經教育部核備,牴觸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嚴重違反法位階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教育部便宜行事毫無法治精神,更侵害地方政府地方自治權限,實屬違背憲政精神及行政法原理原則之行政濫權行為
國教盟再指出,對於攸關每年二十七萬名十五歲少年升學權益之教育會考免試入學辦法,教育部三年來知法玩法,並將原設計作為學力監控的標準參照三等第()用於升學比序條件,不僅無法達成適性揚才、人盡其才之理想,並以政府力量逼迫公立高中職混才教育,以不要「分分計較」、可以「快樂、無壓力學習」等華而不實之口號,欺瞞社會大眾、家長及學生,嚴重損害學生權益。
國教盟表示,使用三等第做為比序條件,使得學生可能因多錯一題而序位差了好幾千名,能夠選擇的學校因而大為改變,使得孩子身心受創。依國教盟收集到的案例,基北區有兩位同學的會考總積點都是189分,但因為一位是5A,另一位是4A1B,使得序位差了4700,因此差了七、八個志願,使得「努力卻看不到收穫」,孩子到現在還無法接受。另有兩位同學的會考總積點都是149分,但一位是4A1B,另一位是5B,序位就差了15000,使得原本可錄取台北市區公立學校的學生,卻可能要到偏遠的公立學校或私校就讀,真是情何以堪。
國教盟引述「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並指出,現在使用會考三等第做為入學比序條件,不但不符合專業原則,且其不公平已嚴重侵害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亦違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三條所明定:「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意旨。國教盟認為應回歸專業,會考三等第作為學力監控之用,入學比序則採用常模參照的量尺。
記者會後,國教盟進入監察院陳情,請求監察院糾正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六條」違法濫權之行政行為,並依「教育基本法」糾正會考三等第之使用方式並彈劾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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