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超過資產,或債務不明,速辦「限定繼承」-----謝啟大改寫


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識,可以幫助許多人不被逼到絕路。
請耐心看完,並傳送告知大家。

親人往生時,如果債務超過資產,積欠相當多的債務,或對他積欠的債務狀況不明時,請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因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死者死亡後債務是由他的配偶、兒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依序繼承。

很多人被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而自殺。但是他們自殺後,就立即發生繼承的法律效力,死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他的配偶、兒女、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因此即淪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認為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欠人錢,但為時已晚。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就是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都拋棄。但是還是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必須全部繼承人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對未拋棄的其他親人加重他們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理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曾經有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

所以提醒家中如有親屬死亡,除非確定他的資產遠遠超過債務。否則當不清楚他的財務狀況時,就要趕快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均有效力。

尤其是,人往往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改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

在此之前,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人當親人往生時,如果他積欠相當多的債務時,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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