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秉叡指包庇,台南地院說合法

(本報訊)台南地院說 ,有關吳秉叡立法委員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指 稱本院明知臺南市議長李全教明顯意圖延滯訴訟,一直以 不合法之理由聲請法官迴避,法官竟配合受理,致違反選罷法六個月內應審結之規定,公然包庇等情,

本院聲明如 下: 一、 聲請法官迴避部分 原告王峻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信勇 分別對被告李全教提起之當選無效事件,因被告李全 教先後兩次以不同之事由,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依其聲請法官迴避之意旨以觀,由形式上審查,並非一望 即知其所聲請迴避之事由係不實,或所聲請之事由與 法官迴避意旨無關,尚無法遽認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 訴訟所為,依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之規定,合議庭應在 該迴避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將法官迴避 之聲請另分案,由本院另組合議庭就聲請法官迴避事 件為審理。綜上,本件本院就被告李全教所提聲請法 官迴避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7 條之規定,以無 法遽認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所為,停止訴訟程序, 於法尚無違誤。

 二、 未能於六個月內審結部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對於選舉訴訟雖有應於 六個月內審結期限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為達速審速 結之目的,以遏阻賄選之歪風,惟本件有上開法定停 止訴訟之原因,因而未能在六個月內審結,與上開選 舉訴訟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之規定及速審速結之立法意 旨,並無違背,亦不影響審判程序之合法性及將來裁 判之效力。 三、 本院受理有關被告李全教被訴當選無效事件,因被告 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依法停止,致未能於 六個月期限審結,於法並無違誤,吳秉叡立法委員對 上開事項之質詢內容,顯有誤會,本院深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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