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前議員歐金獅預備買票,判9月褫奪公權1年已入獄(漏網)(節本)

【裁判字號】104,選上訴,16
【裁判日期】1041118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金獅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鄭文龍律師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曾江海
選任辯護人 張洪昌 律師
被   告 林天賜
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選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
六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0三年度選偵字第三二號、第三三號、第三七號、第八六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歐金獅共同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
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共同預備
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貳拾萬元,應與曾江海、林天賜連帶沒收
。
曾江海共同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
應於判決確定後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於緩
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
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共同預備用以行求之賄賂新
臺幣貳拾萬元,應與歐金獅、林天賜連帶沒收。
林天賜共同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
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共同預備用以行求之賄賂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與歐金獅、曾江海連帶沒收。
    事  實
一、歐金獅前曾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
    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二五九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民國一00
    年六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林天賜則曾因酒後駕車案件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一0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一八八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而於一0二年八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一0三年舉辦七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並定於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投票,歐金獅係第二屆新北
    市議員第七選區(即土城區、樹林區、三峽區及鶯歌區)民
    進黨籍參選人,曾江海則係新北市樹林區山佳里里長選舉無
    黨籍參選人,兩人均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第二款所
    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緣林天賜曾擔任新北市土城
    區清水高中之家長會長而結識擔任改制前第十六屆臺北縣議
    員及第一屆新北市議員之歐金獅,復因曾擔任新北市樹林區
    「鎮安宮」之副總幹事而認識後來擔任「鎮安宮」委員之曾
    江海,由於林天賜得知曾江海將競選山佳里里長惟欠缺經費
    ,乃於一0三年七月、八月之某日,於「鎮安宮」內向曾江
    海提及到時候要選舉時,會請歐金獅議員贊助一票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等語,經曾江海允諾後,林天賜再於一0三年
    十月間某日,前往歐金獅位於新北市○○區○○路○段○○
    ○號歐金獅競選總部(下稱歐金獅土城競選總部)向歐金獅
    當面提及曾江海擬參選山佳里里長,會找熟識之人投票予歐
    金獅歐金獅即表示二百票代價二十萬元,作為向山佳里有
    投票權之人買票之金額,林天賜隨後前往曾江海位於新北市
    ○○區○○里○○街○巷○號一樓曾江海競選總部(下稱曾
    江海山佳競選總部)提及此事,並詢問曾江海是否能在山佳
    里開出一、二百票,有二十萬元等語,詎歐金獅為求勝選,
    竟與曾江海、林天賜共同基於預備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以
    每票一千元之價格,約定將二十萬元款項交付予曾江海以行
    求設籍於山佳里就該次新北市議員第七選區選舉具有投票權
    之人投票予候選人歐金獅而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先由林天賜於一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七時十三分許,
    使用門號○○○○○○○○○○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歐金獅使
    用之門號○○○○○○○○○○號行動電話,約定林天賜於
    翌日中午前去歐金獅土城競選總部,並向歐金獅確認金額為
    二十萬元,迨林天賜於翌日即一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午十
    二時十三分許,抵達歐金獅土城競選總部後,再以門號0九
    三三七三二三三二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歐金獅門號0九一0二
    六二三六二號行動電話告知業已抵達,歐金獅隨即於同日中
    午十二時三十二分許,返回歐金獅土城競選總部,歐金獅、
    林天賜二人即在歐金獅土城競選總部外騎樓,由歐金獅當面
    詢問林天賜關於曾江海在山佳里是否會當選,林天賜答以應
    該會,歐金獅即表示「一、二百票,二十萬元,你去問曾江
    海好不好」等語,林天賜於離開歐金獅土城競選總部後,隨
    即於同日即一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二十四分許,
    依歐金獅之指示,使用門號○○○○○○○○○○號行動電
    話撥打至曾江海使用之門號○○○○○○○○○○號行動電
    話,向曾江海再次確認是否願意接受歐金獅提供之二十萬元
    以供預備行賄使用,經曾江海答允後,林天賜再於同日即一
    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十六時五十二分許,使用門號0九
    三三七三二三三二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歐金獅使用之門號0九
    一0二六二三六二號行動電話欲回報歐金獅曾江海業已答應
    ,惟由歐金獅不知情之司機尤世昌代接,林天賜乃請尤世昌
    轉知歐金獅「OK」等語。歐金獅因此即於同日即一0三年
    十一月十九日晚間十八時三十三分許,由不知情司機尤世昌
    駕駛車號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前往曾江海山
    佳競選總部,適曾江海外出而由曾江海山佳競選總部人員以
    門號○○○○○○○○○○號行動電話告知曾江海市議員歐
    金獅前來,曾江海立即於同日晚間十八時三十七分許騎機車
    返回,而與歐金獅在曾江海山佳競選總部外碰面,歐金獅詢
    問曾江海山佳里之投票人數,曾江海告知四千二百多人,歐
    金獅再向曾江海要求一、二百票,經曾江海答以儘量後,歐
    金獅旋示意曾江海一同走至車號000-○○○○號自用小
    客車旁,將二捆各十萬元總計二十萬元之現金交付予曾江海
    ,供曾江海於該次一0三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以每票賄
    款一千元之代價,預備作為共同向山佳里有投票權人買票之
    金額約一百至二百票總計二十萬元。嗣於一0三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七分許,林天賜使用門號0九三三七三
    二三三二號行動電話撥打至曾江海使用之門號0九二一一五
    六七二二號行動電話詢問歐金獅是否有前去曾江海山佳競選
    總部交付款項,經曾江海告知業已交付,林天賜並於其後前
    往曾江海山佳競選總部,向曾江海拿取八萬元。惟歐金獅、
    曾江海、林天賜三人尚未將上開預備供行求之賄賂二十萬元
    交付予山佳里有投票權之人前,即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事先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歐金獅使用之門號
    ○○○○○○○○○○號行動電話、曾江海使用之門號0九
    二一一五六七二二號行動電話聲請通訊監察後,得知林天賜
    、歐金獅、曾江海約定並交付二十萬元賄選款項之事,乃於
    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持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前往曾江海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住處執
    行搜索,扣得部分預備供行賄使用之現金十萬九千二百元而
    查獲上情,歐金獅因此尚未能透過曾江海交付賄賂予山佳里
    具有投票權之人而未完成歐金獅、曾江海、林天賜三人先前
    謀議之行求賄選行為,僅止於預備階段。其後曾江海於一0
    三年十二月三日透過其子曾弘安主動提出一萬零八百元交由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扣,林天賜則於一0三年十二
    月十一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透過
    其配偶洪美雲主動交出八萬元扣案,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
    市調查處報請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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