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受害聯盟 0328 金管會陳情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7,3,29

TRF風暴延燒兩年多,銀行財團對於金管會解決爭議之相關決議事項,以拖待變,毫無誠信,銀行與企業間之互信基礎,蕩然無存。歷經三黨多位立委高度關注,金管會銀行局積極介入協調,指派廖英傑專委為專案窗口,協助受害者向銀行取得相關重要交易文件,才陸續取得銀行的仲裁協議書;期間銀行局廖專委、洪科長、蔡副組長努力居間協調,希望銀行能儘速妥善與受害戶達成和解,但是銀行仍舊意圖掩飾其銷售過程違法違規之事實,對於所需負擔之責任,毫無自省能力與和解誠意,顯見主管機關金管會若沒有加強金融監理之執法力度,就銀行之違法事實予以釐清,給予嚴逞,不足以彰顯金融正義,實現金融改革。
TRF受害聯盟對於金管會銀行局為協助解決TRF爭議之部分人員所做的努力與辛勞,給予肯定與鼓勵,但是還有以下幾點具體訴求,我們希望金管會能立即給予正面的承諾:

1.       一申訴,一回覆。對於受害聯盟集體呈送之銀行假造董事會議紀錄、編造不實KYC以及受害戶個別申訴檢舉之銀行不法事實,金管會必須秉持勿妄勿縱,落實監理查察,具體回覆錄案辦理結果,釐清真相,以維消費投資者權益。
2.       落實執行歷次召開之協調會議結論。
A.   TRF爭議必須與企業正常營運融資分開處理,銀行不得以抽銀根等方式脅迫客戶放棄主張釐清爭議之權益。
B.   對於客戶是否符合『專業投資人』之資格認定,銀行須負舉證責任並副知司法院、法務部、銀行公會及相關爭議處理機構。
C.   對於銀行匯付上手的平倉金額,是否符合『公平市價』之依據,必須提供具體合理之證明,
D.   銀行違規項目逐筆處以最高額一千萬元罰鍰。
E.   查有具體事證,以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移送相關人員及負責人;銀行如有重大缺失,以銀行法61-1條撤換負責人或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3.       一行為,一處罰。確實依法行政,不能以統包式輕罰,縱容銀行貪圖利益,持續違法違規。
以上訴求,建請金管會傾聽民意,以民為主,以法為規,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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